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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问题”:一纸《决定》引起的又一场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闻回放———

  据1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省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受到广泛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之一即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另据该报2月4日的报道,这项政策“在一个月后引起一场争论是河北省政法委所意料不到的”。一位参与起草文件的政法干部说,该文件从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起草该文件的初衷,也是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绝不能以放松打击力度、破坏法律的统一实施来创造发展环境,决不能以牺牲法律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

  解决“原罪问题”需要政治智慧

  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当民营企业家开始创业的时候,整个社会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说,很不利于私人企业家创业。现在回过头来看,那种制度,包括相应的法律本身是否正当,都是一个大问题。但是,某些企业家的行为,尤其是发生在较为晚近的、某些人直接依靠权力掠夺国有资产,或者某些企业家攀附权力,与政府官员合谋转移国有资产之类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的,而且,也显著地践踏了自然的正义原则,从而激起了民众普遍的憎恨和愤怒。对于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应当轻轻予以放过的。

  也就是说,解决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仅强调严格执法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轻率的,更需要政治的审慎的明智。在这里,时间和民情是两个需要考虑的重点。既应当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也应当考虑到企业家创业之初的制度环境;既要考虑恢复民众的正义感,也要避免导致严重的社会阶层间的对立;既要给历史一个交代,也要眼睛向前看,追求当下及未来社会福利的增长。(秋风!文2月3日《南方都市报》)

  民营资本的“原罪”如何解决

  “清算派”主张,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被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彻底清算民营资本的合法性。“大赦派”则担心,如果“总抓住一个人犯的错不放,他就可能犯更大的错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因此主张正视资本存量形成与分布的客观现实,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既往不咎,下不为例。此外还有“折中派”,呼吁“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云云。

  现在如果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他们的“原罪”实行无限追诉,要求他们把二十多年来的资本积累和资产经营状况一分一厘都交代清楚,而后依法严惩,毫不手软,实事求是地讲,因事已至此,积重难返,姑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就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

  要认真总结历史教训,要把民营资本“原罪”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质、解决该问题面临的两难困境及已经形成的基本思路向公众解释清楚,而不能是政府和民营企业家私下达成“默契”就完事。要严格遵守新的规则,敦促轻装上阵的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也要严防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家继续陷入“原罪”的怪圈,更要保证权力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纪守法,不得介入市场巧取豪夺。(潘洪其!文2月1日《北京青年报》)

  何种“原罪”可以被赦免

  我担心的是有人会将“原罪”赦免当成一个筐,将一些非法的东西都往里塞,从而“洗白”不法、黑色资产,逃避法律制裁。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现过一些利用公权、垄断、走私等非法手段致富的人群,比如利用贿赂行政权力压价收购等形式将国有资产转变为私产的、以买卖许可证等貌似合法进口实质走私的、以批文这种稀缺资源谋取暴利的、以权力为背景垄断经营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较之偷税等我以为更加恶劣。那些利用腐败权力获得的非法资产则不能以“原罪”赦免为借口来逃避制裁,因为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顾一兵%文2月2日《新京报》)

  法治要求法律至高无上

  法律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无人能站在法律之上说话。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而在司法适用上有权作出解释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如果在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各地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普遍适用的法律作任意的“突破”性解释,其危害是极大的,法律在普遍意义上也就失去了平等性。

  所以,无论河北省委、省政府维护发展的愿望和动机有多好,也无论“红头”文件如何赢得民营企业的欢迎,这种站在法律之上说话的方式本身,已经对法治构成了深层次的伤害,因为这样不能使法律获得长久而稳定的预期。(夏敏!文2月2日《新京报》)

  别误读了规定

  免究民企“原罪”规定没有突破法律。河北的这个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规定只是对刑法规定的宣示,这条规定实际上只是指出,超过追诉时效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得(无权)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它也没说,对于必须追诉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次,重申法律规定并不是多此一举。对于管理者和实际执法者而言,经常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极大程度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规定免究过时民企“原罪”,将会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再随意。在处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时,更加慎重行事;在是否准予立案时,就会对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作为首要问题予以审查。这样的后果将会是给民营企业家创造一个宽松的创业环境,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何向东!文2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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