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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加班费,该“要”还是该“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春节,有不少人是在加班的忙碌中度过的。为此,媒体提醒加班者,别忘记向单位要“三薪”、“双薪”,并且公布了相关的举报电话。

  这个提醒非常及时。法定休假日比一般的休息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职工应当得到更高的工资报酬,这也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可仔细一琢磨,对于劳动者来说,许多人可能还张不了这个口,如果老板不主动给,谁又能冒着穿小鞋遭解雇的危险去索要
、去举报?面对“不愿意干走人,有的是人愿意干”的社会现实,还不是忍气吞声?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节日加班费究竟该职工主动去要,还是单位必须及时给?“要”与“给”虽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要”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但当劳动者主动“伸手”时,义务的履行就有了被动之嫌,权利也就打了大大的折扣。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和维权之路总是格外的艰难,讨回公道往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所以说,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鼓励人们去主动要“三薪”或“双薪”,而是提醒有关单位及时按规定给付劳动者加班报酬。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的管理要跟上,查查哪些用人单位没有痛痛快快地“给”,对不按时给的要严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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