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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省70万人年人均享千元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0:07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我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统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我省可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人口达70.6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数的2.73%。

  《通知》规定,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
人每月83元)。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当地政府确定的本地低保标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作适当调整。

  同时,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过努力,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另外,省民政厅、财政厅还将按照《通知》精神,制定我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具体规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对象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省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待遇:分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加强资金保障:专款实行一年一核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定到县(市),一年一核定,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低保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责任。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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