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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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0:12 华声报 | |
华声报讯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定义和交易业务分类,规定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提出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和实施监管的要求。 办法规定,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完善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系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并由金融机构法人统一向银监 办法要求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尽可能控制衍生交易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据新华网报道,金融机构目前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类外汇管理规定。随着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规避风险、增加收入。目前,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大都开办了衍生产品业务,部分中资商业银行已涉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领域。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准备继续开展或准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自《》生效之日起向银监会申报。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为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过渡期;办法生效6个月后,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否则,银监会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新闻背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考虑到中国目前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本外币之间的衍生交易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试办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及中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等客观情况,《》特别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它方面的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