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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征求市民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0:45 北京日报

  擅拆保护类建筑面临数倍重罚

  本报讯(记者刘扬)昨天,本市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3月1日之前,市民都可以就这一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看出,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走的是一条“群众路线”,条例中说:“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例提出,要逐步降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密度,保护规划范围内的4类单位和住户要依法外迁。这4类单位和住户包括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和住户;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者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要迁出的单位和住户;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具有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及其他历史地段。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护规划,不能“标新立异”。

  要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并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形态、色彩等进行建设;按照北京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需要,采取北京传统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条例是严厉的。

  条例提出,依法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或擅自调整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或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建保护类建筑的,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审批的,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擅自拆除保护类建筑的,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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