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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1:00 燕赵晚报

  省有关部门对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债务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就如何并轨、经济补偿以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文件规定,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凡协议期满的都要出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未到期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仍按现行政策按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

  实现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出中心后,可由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又称内退)。不愿“内退”或不符合“内退”条件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本人不愿“内退”或“协保”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

  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撤销。

  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补偿

  文件要求,盈利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各项资金由本企业负担。亏损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确有困难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文件规定,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从企业财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费用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抵扣。

  欠下岗职工钱企业要清偿

  企业欠下岗职工的所有债务由所在企业负责清偿。改制企业也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暂时确无清偿能力的企业,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公证后,按协议清偿。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确实无缴纳能力的企业,参照省其它有关规定,由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划入养老、失业、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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