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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挪用贷款几千万 北京一银行副行长被判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1:5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张淼淼、李京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原副行长赵兰增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据法院介绍,赵兰增在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副行长期间主管信贷业务。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间,赵兰增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中国明华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汝方在银行实施诈骗,经赵兰增之手签字、盖章,分4次向马汝方名下的虚构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800万元。经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赵兰增还伙同马汝方,挪用其所在银行的客户存款资金2
160万元供马汝方的公司周转资金。2000年4月,赵兰增归还了挪用的资金。同年6月,赵兰增私自伪造借款合同,挪用银行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3000万元,这一次是供其自己挥霍,至今未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兰增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马汝方、马凤仙、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马汝方与赵兰增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汝方无期徒刑;马凤仙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徐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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