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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七年刑期到无期徒刑 法院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3:36 新华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对被法院判决量刑畸轻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依法抗诉成功。2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0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在审查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村民初金财故意伤害、侮辱一案时,发现与其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东海却被黑龙江省尚志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在监狱服刑。

  经审查,2001年2月5日9时许,尚志市老街基乡村民王东海在初金财的指使下,用凶器将与初结怨的村民董凤芹打伤,致董凤芹昏迷,半年后死亡。初金财先后资助王东海2500元让其逃跑。王东海又向初金财要钱时,初金财以王向其敲诈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尚志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东海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月,初金财因涉嫌侮辱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指使王东海伤害董凤芹的事实被群众举报。

  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海在初金财的指使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应认定二人共同犯罪,属后果极其严重。遂以此案量刑畸轻,严重影响了公正裁判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告人初金财、王东海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记者陈宝琨通讯员张久松):(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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