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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尊重学生对处分的申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6:42 光明网

  李红军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行政教育职能部门日前正对“本市学校学生违规处理申诉裁决机制”进行研究和探索,学生是否只能是处分结果的接收者问题,引起了教育界的关注。(《北京青年报》1月27日报道)

  对于学生是否只能被动地接受处分,完全听任校方“裁决”,一些教育专家认为,学生作为事件的主体,他们应当有权对自己受到的处分进行申诉。笔者以为,学生不应当是处分结果的被动接收者,学生有权利对自己受到的处分提出异议,尊重学生的申诉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长久以来,学校处分学生一直沿用着这样一种固有模式,学生违反了校规后,校方处分学生时常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至于这种处分是否恰当,是否为学生本人所接受,则极少有人考虑,尽管学生对受到的处分不满,可也无能为力,只能被动地接受,这实质上是对学生个人权利的一种漠视,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权的不尊重。作为学生违反了校规受到处分是应该的,但处分定得是否合理,是否把大部分学生的意见作为一种考量,是应该认真对待的。处分学生失当,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不说,还容易导致学生个人人身权利的丧失。

  当今,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国家在对待犯人上已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体现了一种人文层面上的制度善意,比如审判犯人时让他们戴头罩,比如表现好的犯人可以回家过年等,这是一种极富人性化的关爱之举。作为学生,他们所犯的错误远远够不上犯罪,在给予学生处分时,更应体现人性化的善意,否则处分失当,不仅会影响到学生的一生,还会带来一些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不可马虎从事。

  尊重学生申诉权不仅体现了一种进步理念,它还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必须把尊重公民个人权利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在这方面任何的轻率都是难以让人接受的。学生作为事件的主体,他们申诉的权利不能无辜被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学生的申诉权利就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要知道,学生犯错误和他们应享受的人身权利是两码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在这方面轻易地并长期地剥夺学生的申诉权,这样的“剥夺”将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伤害,另一方面,这样做也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建设。(来源: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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