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修宪闪现三大法治亮点 彰显法治文明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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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6:52 法制与新闻 | ||||||||
刘武俊/文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已经被纳入立法程序,毋庸置疑,这次修改将成为2004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彰显了这次修宪弘扬先进的法治文明的特色。
依笔者之见,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应当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纵然是身陷囹圄的罪犯,也拥有受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且,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救济。 不久的将来,“人权”将成为约束公权力的“关键词”。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的地位,明确表示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颇具理论创新魄力的修宪建议,表明执政党的最高决策层对民间日趋高涨的要求立法保障私有财产的呼声有了积极且明确的回应,在相当程度上摒弃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预示着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经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 中国有句古语:“有恒产者有恒心”,假若说“恒产”的隐喻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的隐喻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的“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构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 据调查显示,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城市居民对法律尚未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背景下的私人财富的增加是心有余悸的,可见,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顺应民心民意的明智之举。 “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 《建议》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戒严”其实只是应对紧急状态的带有军事色彩的一种非常管制措施,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国家面临诸如发生战争、国土分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或其他重大公共危机的局势。与此相适应,所谓紧急状态立法是指出现上述紧急状态后,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紧急授权制定应急性法规,协调紧急状态时期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动员国家、地区和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对付危机,以控制紧急局势。诚然,在紧急状态下,赋予政府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即便如此也必须得到紧急的立法授权,将政府的紧急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既赋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同时也防止紧急状态下政府因滥用紧急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彰显了共和国宪法日趋成熟。当然,笔者希望全社会更要关注制度层面的宪政建设。正如著名法学家梁治平所言,“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尚待完成。盖宪法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治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法实难。” 诚哉斯言。 声明:《法制与新闻》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法制与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