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吧”案昨不公开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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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5: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同性恋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正因为法律的缺位,昨日在江苏南京开庭审理的“鸭吧”卖淫案才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以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对此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鸭吧”业主李宁犯有组织卖淫罪,但李的律师却坚持“法无明文规定,李宁不构成犯罪”。 法院临时决定不公开审理 昨日一大早,全国各地的记者纷纷云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但随之而来的消息却让大 据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宁原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南京“正麒”演艺吧业主,去年10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其具体事实是其“鸭吧”成员7次向男性提供有偿性服务。李宁的辩护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称,“李宁确实做错了一些事,但要说《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我看还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他为李宁作了无罪辩护。 卖淫的只能是“妇女”? 对于当地媒体此前广泛报道称此案是因全国人大有关方面作出口头的答复后,才进入司法程序的这一说法,陈律师表示,这个答复并没有书面上的东西,不能算作立法解释,“即便是有这样的立法解释,但李宁的事在解释颁布前,法律对其也无溯及力”。陈律师表示,首先,同性之间的金钱性交易行为是不是卖淫,这在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次,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要成立,首先“卖淫”要成立,但根据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卖淫”的主体是妇女,并没有说包括男人。 2001年1月28日,公安部在一起案件的请示有如下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 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 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 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批复能否成为李宁有 罪的“证据”呢?陈律师表示,公安部从治安管理角度出发,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界 定是可以的,但进入司法程序后,只有违 反《刑法》的规定才构成犯罪。 而据了解,“组织他人卖淫罪”在1978年的《刑法》中叫“组织妇女卖淫罪”,1997年的刑法将之修改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但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确定《刑法》罪名时却将之变成了组织 卖淫罪,我不知道两高取消‘他人’这个词的用意是什么?”陈律师说。 法庭将择日宣判 昨日的庭审持续至下午1点40分才结束,法庭走完了所有庭审程序,但没有当庭宣判。该案的主审法官、秦淮区法院刑庭庭长金燕在休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的审理,对相关法律的制订和完善,都有积极意义。另据了解,与李宁一起被挡获的“鸭吧”其他成员已受到有关部门的治安处理。 男人“性问题”碰上法律缺位 一名律师表示,从法理上讲,人的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问题而言,男人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一提到性侵害,性交易,一般人都以为只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类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性交易自然也分男对女,女对女,女对男,男对男四种,只不过通常的是第一种罢了,但法律不能因后三种情况少见就不管。 据了解,国外对以男人为主体的性问题立法已走在前面,俄罗斯规定有侵犯男性的“性暴力罪”,加拿大设有主体不分男女的性侵犯罪,日本刑法则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