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工资“缩水”? 职员告上仲裁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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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5:3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35岁的刘艺(化名)今年没能过上安稳年,她认为自己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下称“三期”)遭遇了所在单位的不公正待遇———单位扣发了她“三期”期间的14个月工资。为此,刘艺将中国农业银行告到重庆市劳动局。2月3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了此案。 下岗:缘起两次被投诉 刘艺是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两路口分理处员工。2002年1月22日和8月16日,她两次被客户投诉,一次是“工作推诿,漫不经心,造成客户30分钟不能取到款”;第二次是被客户投诉短款700元(后单位调查不属于贪污行为)。随后,分行营业部对刘作出下岗6个月的处理,时间从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3月17日。 在单位作出这一处理决定时,刘向有关领导讲了自己的实际情况,“2002年8月,我怀孕了,希望能够网开一面。”但铁面无私的 单位仍执行了这一处理决定。 “三期”:每月只领93元 下岗前,刘艺应得的全额工资每月为1273元,受到处理后,单位“按规定每月只发给320元生活费”,扣除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后,她实际领到手的只有93.31元。其间,刘多次向领导要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放全额工资,均没有结果。 2003年5月,刘艺的小孩出世,10月,产假期满返回单位上班。同年10月18日,分行营业部以“重新上岗落聘”为由,解除了刘的劳动关系。正值哺乳期的刘艺据理力争,但没有结果。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发生了转机———同月24日,单位发文恢复了刘艺的劳动关系。 告状:起诉农行北京总行 刘艺认为,单位虽为自己恢复了“公职”,但“三期”工资“缩水”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由于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没人理会,刘遂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总行告到重庆市劳动 局,要求补发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工资12456元,另支付未按时全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790元。 在3日的庭审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人对刘艺起诉的主体资格表示异议,称刘艺的劳动关系和合同履行地都在渝中区,应在渝中区仲裁委立案;同时,农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分行营业部才是被诉人,而不应当是中国农业银行。仲裁庭决定休庭,待讨论确认主体资格后再开庭。 律师:银行补发了原工资 银行为何“克扣”刘艺“三期”期间工资?昨日,分行营业部委托的陈律师对此作了解释。陈称,刘因多次违规,单位作出下岗半年的处理,并解除合同。在刘向单位交了怀孕证明后,银行收回了决定,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照发了原工资。“我们理解的原工资是528元的档案工资,而不是上班期间包括各种津贴、奖金等在内的1273元全额工资。”据了解,单位曾于2003年10月24日为刘艺补发了2704元的档案工资。 专家:工资“缩水”没道理 《劳动法》中的工资真是陈律师所说的档案工资吗?西南政法大学谭向北教授的说法是,《劳动法》中的工资应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不仅仅指档案工资。 本报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