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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卖淫案昨悄然审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5:46 华商晨报
  被告人亲戚敲打警车车窗江苏首例组织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案引起了全国媒体关注。

  本案因涉及到当事人隐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昨天上午在一楼大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后,记者获悉律师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在经过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后,法院未当庭判决此案。

  被告人亲属用手拼命拍打警车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中对“同性卖淫”没有明文规定,此案如何定罪成为一大法律难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例可能成为我国相关法律修改的重要契机。

  9时30分,一辆小面包驶到法院后门,记者和家属蜂拥而上。一位中年妇女是被告的亲戚,她拼命用手掌敲打玻璃车窗,带着哭腔喊着被告的名字。面包车驶进法院铁门,在一个小门口停了下来,一个瘦瘦高高穿着土黄色外套的年轻男子,被警察押着下车,迅速消失在楼道里。据了解,被告30岁出头,父母双亡,性格内向怪僻,原在工厂工作,后下海。

  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检方指控:今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原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南京“正麒”演艺吧业主,2003年10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在起诉书中还查明列举了从去年7月中旬至8月17日的7次卖淫活动。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议律师作为李宁的辩护人,他个人认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解释道:“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依据是我国《刑法》、最高法院对具体个案的批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这些中均没有明确组织男人向男人提供性服务应该是犯罪行为,而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李宁的行为是难以定罪的。”

  他还说道:“虽然有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但这一条却未明确组织男人向男人卖淫属于犯罪,而按照我们通常理解,卖淫应该是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而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能不能叫做卖淫?这是有争议的。”

  记者问道:“去年7月,上海曾发生与本案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招募4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一案,该市长宁区法院以组织他人卖淫罪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一案件对本案审理有影响吗?”陈议律师认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因此上海的判例对本案的审理不会有影响,我始终认为李宁是无罪的。”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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