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卖淫案昨悄然审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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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5:46 华商晨报 | |||
本案因涉及到当事人隐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昨天上午在一楼大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后,记者获悉律师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在经过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后,法院未当庭判决此案。 被告人亲属用手拼命拍打警车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中对“同性卖淫”没有明文规定,此案如何定罪成为一大法律难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例可能成为我国相关法律修改的重要契机。 9时30分,一辆小面包驶到法院后门,记者和家属蜂拥而上。一位中年妇女是被告的亲戚,她拼命用手掌敲打玻璃车窗,带着哭腔喊着被告的名字。面包车驶进法院铁门,在一个小门口停了下来,一个瘦瘦高高穿着土黄色外套的年轻男子,被警察押着下车,迅速消失在楼道里。据了解,被告30岁出头,父母双亡,性格内向怪僻,原在工厂工作,后下海。 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检方指控:今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原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南京“正麒”演艺吧业主,2003年10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在起诉书中还查明列举了从去年7月中旬至8月17日的7次卖淫活动。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议律师作为李宁的辩护人,他个人认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解释道:“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依据是我国《刑法》、最高法院对具体个案的批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这些中均没有明确组织男人向男人提供性服务应该是犯罪行为,而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李宁的行为是难以定罪的。” 他还说道:“虽然有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但这一条却未明确组织男人向男人卖淫属于犯罪,而按照我们通常理解,卖淫应该是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而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能不能叫做卖淫?这是有争议的。” 记者问道:“去年7月,上海曾发生与本案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招募4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一案,该市长宁区法院以组织他人卖淫罪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一案件对本案审理有影响吗?”陈议律师认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因此上海的判例对本案的审理不会有影响,我始终认为李宁是无罪的。”据《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