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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住宅也有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7:5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王月通讯员殷婕】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本市将开始归集追缴1996年7月24日后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统一维修基金方便日后使用

  2003年1月1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这项制度的推行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开发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目前全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集顺利平稳。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建立切实解决了业主购房的后顾之忧,使广大业主能够住上放心房。但是,由于1996年7月24日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提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这部分维修基金大多数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在管理、使用维修基金时操作不规范,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因此,如不统一归集管理,今后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将会成为社会问题。

  缴纳维修基金不得超过年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年1月21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意见》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按照《工程结算单》或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标准执行。

  《意见》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本意见批准实施之日起,及时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将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不得转移给其他任何单位。数额较大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今年6月30日前必须缴纳总金额的15%以上,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意见》实施前,已发生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书面确认,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

  开发商违规不缴业主可上告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额度缴存维修基金的,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仍应当全额缴存维修基金。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或者业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人士称,《意见》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原有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管理,使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的新老政策尽快并轨,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今后将逐步对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进行整合,使其也纳入全市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全面建立全市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住宅维修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解除了业主购房后顾之忧,拉动了住房消费,而且还提高了业主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的意识,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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