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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办法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8:3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李硕君)

  2004年3月份上海将实施规范地区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运作,准确掌握本市失业人员的动态,继去年7月出台的规范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3月份上海将实施《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明确了经过失业登记的人员可以享受四项权利: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的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6、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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