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储户银行被杀民事索赔案一审获赔13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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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8:40 新华网 | |||
据悉,此案系全国首例储户在银行办理存储业务被抢并致死而引发的民事索赔案。在这起震惊全国的银行劫案中,储户吴艳红重伤死亡,而报警后案件始终未能侦破,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储户在银行中弹身亡 吴艳红系官渡区艳红精米厂个体经营业主。2003年2月26日上午9时47分左右,她和另外两人带着一笔巨款来到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办理存款和汇款业务,在此过程中突发意外。据后来银行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当时,吴艳红正在营业厅的写字台上填写存单,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其身后窥视,伺机作案。吴填单完毕,即走到三号柜台前办手续。该柜台前约一米位置设置了警戒线,但该嫌疑人违反一米线规定,站在吴艳红侧旁,这一情况没能引起值班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注意和制止。 就在吴艳红把自己的钱袋放在柜台上,并已将部分现金交给营业员时,一旁的嫌疑人突然伸手抢夺钱袋!大吃一惊的吴艳红急忙抓住钱袋反抗,对方却猛地摸出一把手枪,向其胸部连开两枪,吴中弹倒地。做贼心虚的犯罪嫌疑人则吓得来不及抢钱就匆匆冲出营业厅,落荒而逃。起诉 提起117万元索赔诉讼 面对妻子的惨死,赵辉率妻子父母及一双未成年子女共5人,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4101.96元。 除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外,他们把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也同时列为了被告,因为案发当天银行营业厅内值班保安属于该公司派驻人员。针对起诉,银行和保安公司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这纯属突发的刑事案件,相应责任应由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判决 一审银行要赔13万余元 经过审理后,昆明市中院于2月5日下午对这起影响重大的案件作出了公开宣判:判决由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向死者的5名家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13.1934万元。 银行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昆明市中院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认为:造成储户吴艳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在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得以确认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内安装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信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实现有效保护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或者当侵害发生时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而本案中,被告银行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和一名保安,当犯罪嫌疑人伺机作案时,保安也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所以,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任应与完全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有所不同,毕竟银行在营业厅内设置了录像监控系统,安排了保安值班,并非完全不尽责任。 保安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由于保安公司与被告银行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保安公司派驻银行值班的保安的履职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故对外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保安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害人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打击,以及所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并供图/《生活新报》:(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