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3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办法 个人按工资1%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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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8:54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7日讯(记者唐正芳)哪些单位和职工可以参加失业保险?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与以前的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1、覆盖的范围扩大了,参保对象增加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2、费率有所变动,原办法要求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增加到2%;原办法个人不交,现要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3、原办法规定单位可以从事业管理基金里提取管理费,新《办法》不允许提取,这样更能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4、失业人员的待遇比以前提高,按照以前的标准,失业人员领到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几十元1个月,新《办法》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办法》最有特色之处,就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如果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新《办法》也规定了失业人员的义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手续(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逾期不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视为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责编:蒙卫芝 李华林(实习)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唐正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