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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9:4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失业登记的范围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
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具体程序如下:《劳动手册》是失业登记的凭证,未办理《劳动手册》的应先办理《劳动手册》,需要登记的人员也可以在办理《劳动手册》的同时,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时,应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到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登手续。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还明确了失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经失业登记的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但失业登记人员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记者任淑霞(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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