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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区轻微事故可自行协商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09:58 胶东在线

  市区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可以不经交警,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可“私了”

  “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鼓励肇事者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以避免因交通事故引发市区大面积交通堵塞。”这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近日印发的“南大街路面改造交通管理工作方案”中的一条规定。这意味着市区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了。

  轻微事故可自行协商解决

  去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去年11月制定下发的“16项便民利民措施”中也规定: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让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自行协商解决的,执勤交警可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让当事人‘私了’,这在此前是不允许的,事发后必须向交警报告,即使是无争议的轻微事故,也要由交警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市交警支队肇事处理科科长牟宏伟告诉记者,“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轻微交通事故,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特点。目前,北京、重庆、青岛等城市,都已经启动了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程序。”

  交通事故裁判权转归法院

  以往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都要先由交管部门做出《责任认定书》,并作为当事人的判赔依据,这已成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惯例。当事人双方对交管部门的判赔发生争议告上法庭时,法院一般参照交管部门的认定做出民事赔偿的判定。这样容易造成混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问题。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交警当“法官”这一延续多年的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裁判权转归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独立完成对事故责任、损失赔偿的判定工作。市交警支队肇事处理科牟科长解释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私了”解决,另一方面可以跳过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仍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来执行,法院则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检验损害结果并根据有关的司法判例进行判决。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大进步

  据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做好标记,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效约定后,自行撤离现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私了”不同。这种“私了”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堵塞。如果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经交警“公了”,真正吃亏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车辆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对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长期以来,一些人总认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视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其实,城市里车辆相互刮蹭、追尾等轻微事故是常事。实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

  “群众的直接参与,有利于让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进步。”牟宏伟科长这样对记者说。许多驾驶员也认为,这一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维及观念的突破,而且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观念上也是一次转变。明确提出轻微事故可以“私了”,这对于交通参与者主动去避免造成这些事故的交通违章,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烟台日报/记者孙向晖)责任编辑:刘家昌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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