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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03 东方网-劳动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请问《办法》对转让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是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一是对产权转让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二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三是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程序中,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要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要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在产权转让行为生效后,转让方要对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报告,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交易鉴证、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批准机构有权要求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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