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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年夜饭定“起步价”违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春节一过,由年夜饭引发的纠纷就开始了。引发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不少地方的饭店在大年三十晚上提了价,这类事在南京、上海、北京、河南都有发生。一位读者说:“年夜饭在春节期间诸多的节庆活动整体框架中,是一个重头戏,在国人心里,年夜饭的意义已不只是一顿普通的团圆饭,而是憧憬来年幸福,结系亲情的象征,承载着阖家欢聚、五谷丰登的美好祝愿。但是在家中张罗这样一顿丰盛的饭菜,就得有人在厨房忙个不亦乐乎,无法和家人一道轻松团聚。”饭店老板正是看中了这一商机,迅即推出了“除夕团圆宴”。

  到饭店吃年夜饭,不但可以让家人免受做饭之累,还可以享受专业厨师的美味佳肴,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但饭店在“卖方市场”形成后,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纷纷依照自己饭店的档次设定了年夜饭的“最低消费”标准,有媒体对今年春节期间当地年夜饭的“起步价”进行了一番调查,在大城市,许多饭店要价都在千元以上,最便宜的合家团圆宴也得688元。如果要求零点,饭店则告知,人均消费必须达到80元以上……

  比平时高出许多的饭菜价格让许多欲到饭店吃年夜饭的人心里不免有些窝火———这不是明摆着宰人吗?好端端的节日气氛,因为一顿年夜饭给弄没了情绪。但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饭店经营者告诉记者,年夜饭设最低消费是餐饮行业不成文的规矩,大家每年都这么做。按规定春节期间要付给厨师双倍薪金,年夜饭当然要比平时贵一点,如果消费者接受不了,完全可以像以前一样在自己家中吃。

  年夜饭规定“起步价”是否违法?因为形成了卖方市场饭菜的价格是不是就该由卖方说了算?我们邀请了两位持完全不同观点的法律工作者———郭敬波和张云庆先生依法对此展开讨论,目的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保护,使消费市场更加规范。

  讨论一:“最低消费”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郭敬波认为,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根据这个规定,消费者对酒店提供的各种服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酒店规定的“最低消费”显然是变相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前不久,上海一家娱乐公司就因设立“最低消费”标准而接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这家位于上海淮海路商业街附近的娱乐公司规定消费者唱卡拉OK除了支付正常的包厢费用外,还必须同时进行餐饮消费,而且金额要达到该店规定的“基本消费”标准才行。

  张云庆认为,最低消费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会经常性地发生权利冲突,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饭店也有经营的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消费者的选择权,而忽视了饭店的经营权。在饮食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饭店设定最低消费也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饭店并没有强迫顾客一定得接受服务,如果消费者不愿接受“最低消费”标准,完全可以不在该饭店消费。

  选择何种经营方式是经营者自己的权利。认为饭店设立最低消费的观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种误解。因为餐饮业不是垄断性行业,而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在这一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行业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有保障的。春节期间规定“最低消费”,除了因为春节期间蔬菜、肉类的价格一般都要比平时有所上浮,经营者要支付厨师、服务人员的工资也要比平时高,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饭菜价格有所上浮。通过最低消费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区分,从而找出自己的目标客户群,再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经营者的合理选择。

  讨论二:最低消费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郭敬波认为,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年夜饭消费中没有达到饭店设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却实行“最低消费”标准,这个标准有一部分必然是超出消费者消费之外的不合理费用,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酒店虽然有自主经营权,但这并不能成为饭店经营者任意抬高物价、设定不合理条款的理由,因为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已经通过法律将消费者的一部分权利确定下来,消费者可以直接援引法律,主张权利。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进步标志,也是消费者长期斗争的结果。“最低消费”损害了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公平交易权。

  张云庆认为,最低消费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来源于市场交易的契约自由原则,它是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计量准确、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酒店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存在着质量无保障、价格不合理、计量不正确或强制交易的情况,消费者可依据这一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设定最低消费并不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如果说饭店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规定,待消费者消费之后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时按标准收费,那无可辩驳地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如果饭店事先已明确告知了消费者“最低消费”的规定,消费者也没有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法》规定,就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最低消费并没有违反契约自由原则,那么就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讨论三:最低消费是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郭敬波认为,最低消费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毫无疑问,“最低消费”属于格式条款。它是否公平?有没有排除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以谋取春节期间巨额利润的目的而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对消费者来讲实属借格式条款强制谋取暴利的不公平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之列。另外,上面已经提到“最低消费”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它是一个无效的格式条款。

  张云庆认为,最低消费属有效的格式条款。

  饭店经营者为了经营便利在很多方面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都用到格式条款,比如菜单价格等,都不需要消费者消费之前再和饭店协商,而是由饭店直接规定,你如果到饭店消费,看到并接受菜单上的价格,就视为双方表示意思一致,合同成立。那么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按照《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在年夜饭经营成本增加而市场求大于供的情况下,饭店规定最低消费即使不合理也合乎法律规定。

  消费者和饭店处在平等交易的条件下,不存在谁剥夺谁的权利的情况,所以最低消费标准是一个有效的格式条款。

  讨论四:政府该不该干涉“最低消费”

  郭敬波认为,政府应该介入年夜饭市场。

  年夜饭被规定了“起步价”,它反映出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理念还有待提高,标价数千元的年夜饭有哄抬物价之嫌,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任由饭店自定规矩,要根据有关法规适度介入年夜饭市场,不要让消费者为年夜饭心烦。有这方面例子,南京等城市就出台了餐饮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已经向“最低消费”亮起红灯,凡规定“最低消费”的营业性场所,将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对饭店经营者来说,在年夜饭“卖方市场”存在的情况下,采取“最低消费”的方式来捞一桶金的做法,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心情,同时也破坏了饭店自己的品牌亲和力。饭店虽然由此得到一点眼前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是一个好的经营策略。

  张云庆则认为,年夜饭价格应由市场自行调节。

  他认为,《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不随意为当事人设置权利和义务。只有一些垄断行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法律才能加以限制,政府才能出面干预。而餐饮业属于竞争充分的行业,因此,政府并不需要过多的介入。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最低消费的干预,是对市场主体不信任的表现。他们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为民做主,那么市场经济就无法进行下去。其实,这种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是对市场经济的最大伤害。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政府引导,但政府引导同样会扭曲市场经济关系。如果政府随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设置权利和义务,那么,这种看似有序的管理反而会扼杀刚刚兴起的年夜饭市场,让消费者不得不在除夕夜又围着灶台打转转。

  编后: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可惜的是,这部法律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不能使我们按图索骥地解决所有发生在身边的消费权益问题,这就引起了争论,引发了冲突。从上文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

  法律界人士尚且无法统一意见,广大消费者就更有可能莫衷一是,无所适从。然而,这样的结果不单单表现在“年夜饭”上,不单单表现在娱乐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最低消费标准问题上,还有像春运期间火车票提价,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提高,某些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将客户在较长时间不发生存取业务的小额存款账户封入冷宫,无线通讯长期执行霸王条款等等发生在铁路、银行、通讯以及民航等行业并引发的一场又一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大争论都是证明。这些讨论有的至今没有结果,消费者还不得不继续接受那些强大对手强加给他们的苛刻条件,但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冲突和讨论中逐渐完善的,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冲突,有了这样的讨论过程,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才在民众的推动下日益完善,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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