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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传唤 公安局被告行政处罚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0: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行政诉讼,但这起诉讼背后却带出了对学生信访事件性质的认定和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法定程序两个环环相扣的法律问题。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为公民提供了表达自由的途径,使公民在个体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得以通过信访进行补充救济。根据国务院1995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公民有权通过走访的形式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
议、申诉控告,并就所反映的问题获得正确处理。高江等学生就华北石油一中美术班被取消一事到华北石油管理局信访办走访,经由有关人员接待并进行登记,信访方式合法,其间并未发生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学生们信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课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一次正常的走访活动被认定为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不仅扭曲了整个事件的性质,更是对公民信访权利的漠视和侵害,违背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一信访权利法治化的首要宗旨。

  本案还凸现出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法定程序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以此体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及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关怀。渤海公安分局未出具传唤证,直接将这些不满18岁的学生带离学校,在没有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及教师的情况下,对学生们进行了长达13个小时的隔离讯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律师刘菲

  “5·22事件”

  2003年10月30日上午,河北任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是华北油田立德中学高江等四名同学,被告是河北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

  2003年5月22日下午放学后,华北油田立德中学的学生高江、华北石油一中学生徐准约定到华北石油管理局信访办去反映有关问题。一听说两人要去反映问题,其他一些同学也饶有兴趣的表示想去看个热闹。

  几年前,美术教师于永昌创办了“小百花”教育工程,其意是要在5年时间内,把100个美术生送入大学。

  这个提议的发起人之一、现年51岁的于永昌介绍:1998年他调入华北石油一中任美术教师,在当时的华北石油管理局和华北石油一中有关领导的支持下,启动了“小百花”工程并成立了“小百花干事会”。5年内,已有200余名高中美术生在“小百花”工程中成为大学本科生,其中考上中央美院的就有5名。

  由于华北石油一中的新任领导对“小百花干事会”持不同见解,对华北石油一中的美术班进行调整,将美术生并入文化班。随后,“小百花”的活动地点历经多次转换。

  作为参加2004年高考的美术生,高江、徐准、王冠玉、董永娜等20来人因为画室被学校取消,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问题,要求恢复美术班。然而,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依然没有看到问题得以解决的迹象。临近2004年艺术高考的冲刺阶段,美术生和家长们更是心急如焚。5月22日,学生们到信访办反映有关问题。

  一群同学来到华北石油信访办大门前,高江向信访办有关人员表明来意。

  在有关人员的允许和示意下,20多名学生全都进去之后,大门被人紧锁。

  按照信访办人员“温和”的指示,学生们在登记姓名后,信访办人员的脸色和语调突然变了,指责学生在聚众闹事。

  此事被有关部门定为“5.22事件”,成了许多中学生永远的噩梦,因为,在此后短短的几天里,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动用警力,对几十个学生陆续进行了传唤。

  13个小时的询问

  2003年5月23日,高江等人照常去学校上课。

  上午11时校领导找到高江说:“公安局找你。”高江被几个警察带到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

  在高江监护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公安局开始对17岁的高江就“5·22事件”进行询问。尔后,多名学生也被叫到公安局,公安局当场填写传唤证,对学生们进行隔离询问。

  时近中午,学生们依然不准回家,许多学生要求给家人打电话,遭到拒绝。

  一位女学生告诉记者:“我被要求同警察一起到家中找东西,可他们什么也没找到。我父母要求一同前往公安局,遭到拒绝。”夜里22时,这位女学生表示明天要模拟考试,要求回家,有关人员以“领导还在开会”加以拒绝。

  2003年5月24日凌晨1时左右,疲惫不堪的学生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上签字后获许回家,高江回到家中已凌晨2时。

  监护人难以监护

  经过多次传唤询问,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高江、徐准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冠玉、董永娜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高江对记者说:“我们仅是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扰乱什么单位秩序,公安部门为什么要对我们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正常的反映问题怎么就违法了?”

  一些家长告诉记者,公安部门明知大部分学生仍属未成年人,渤海公安分局在传唤学生前、学生们到公安局接受传唤时,公安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家长或教师,更不准学生和家人联系,执法部门怎么可以这样对待未成年的孩子呢?怎么可以如此的漠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呢?

  传唤学生和老师有关

  对于这些莫名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认为这和他们的老师———于永昌有关。

  众多的学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渤海公安分局在对他们进行询问时,反复询问5月22日那天学生去信访办反映问题是不是于永昌授意的。

  对于“5·22事件”,渤海公安分局认定于永昌唆使学生上访,并为此撰写上访提纲;学生们的吵闹行为干涉了正常的办公秩序。渤海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于永昌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于永昌不服,称自己没有为学生撰写上访提纲,没有组织上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渤海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目前这场官司在沧州市中院等待宣判。

  对于渤海公安分局给予学生的行政处罚,家长们认为:在上访过程中,孩子并没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孩子这么小就背上了“污点”,今后怎么立足于社会,今后的人生道路受到影响怎么办?

  事后,数名被公安部门处罚的孩子经常在学校听到同学的私下议论。孩子们说:“那些日子真是羞愤交加,不敢昂首面对昔日的师友,感觉自己真像犯了什么罪似的,心里压抑得喘不过气来。”

  4名学生和家长认为公安部门的处罚不当,聘请律师向冀中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冀中公安局认为渤海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复议维持渤海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于是,孩子们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将冀中公安局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法庭交锋

  2003年10月30日上午,河北任丘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宣读起诉书,对庭审程序毫不知晓的高江等同学翻来翻去,才发现自己连起诉书也没带。面对被告娴熟的庭审经验,几个学生在庭审中不知所措,以至在法官的一次次程序提示下,庭审才得以进行下去。

  按照法律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该在法庭上作为被监护人的代言人,但整个庭审中,监护人几乎没有说什么。事后经了解,原来监护人也不懂什么法律知识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渤海公安分局在法庭上承认,他们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传唤,监护人确实没有在场。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可以采取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询问。

  原告高江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长达13个小时的询问,并非是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的方式。之后,公安机关在4名学生监护人不在场情况下,对学生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名学生的监护人惟一可以参与的,就是在渤海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而已。

  庭审临近结束,经过法官一再程序告知,4名学生在最后陈述中表明:请求法庭撤消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对他们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简单而又漫长的庭审结束了。学生徐准告诉记者:“我万万没想到刚满18岁就打了一场这样的官司。”王冠玉闷闷不乐,神情显得有些沮丧:“我遗憾的是在法官面前没有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董永娜似乎还沉浸在庭审之中:“庭审中,法官和被告的话有很多我根本就听不懂……”

  高江认为:“我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不在乎结果如何,重要的是我们向法庭主张了自己的权利。”

  于永昌和“小百花”

  “小百花”曾为于永昌带来了荣誉,但“小百花干事会”却给他招惹了麻烦。冀中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认定“小百花干事会”是“非法组织”。于永昌与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百花干事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资格,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应由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渤海公安分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精神。

  2003年10月30日晚,面对记者,华北石油一中的校领导强调:“小百花”工程并没有停止,还在华北石油一中。而记者采访时看到参与“小百花”的人员实际上都在于永昌简陋的画室里工作。

  据了解,不久前“小百花”已经以一所业余学校的名义,在任丘市有关部门予以登记,于永昌说,“小百花”已不属于华北石油管理局,而是属于任丘市了。

  截至记者发稿之时,依然没有得到法院宣判的消息,对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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