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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今年再念“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1:5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昨天下午,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事故管辖范围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已经出台并正式实施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同时规定,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张捷)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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