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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34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继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后,我市日前又推出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近日,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生育保险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本报就这些问题在此逐一进行解答。

  (一)参加生育保险须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不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包括非婚生育、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等情况,一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就要求参保的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引产或流产时,必须出示市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证》。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终止妊娠的引、流产医疗费用,一律不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凡是剖腹产,是否都可以享受剖腹产医疗费?

  无剖腹产手术适应症而自行选择剖腹产的,按顺产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顺产医疗费为1500元,剖腹产是3500元。

  从前期调查情况看,许多采取剖腹产生育的女职工,并非医学需要,也无各种剖腹产适应症,而是出自个人要求实行剖腹产手术。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女职工实行剖腹产手术后,必须由医生填写《剖腹产术登记表》,并详细注明剖腹产原因。然后,经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医保办印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按剖腹产标准予以结算。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则按顺产标准计算待遇。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一次性计发。结算时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剖腹产术登记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等。引、流产费用结算时出具门诊病历、化验单、B超报告单等材料。

  如果异地工作生育、引产或流产的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将有关材料,包括:病历,费用发票,明细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单位证明等汇集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四)欠缴保险费的企业女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企业女职工所发生的生育费用,需用人单位整体补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结算。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

  (五)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有哪些?

  由于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刚刚起步,还没有正式印发文件公布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暂依据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医院包括: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中医院、107医院、凤凰台医院、芝罘医院、通化医院、万华医院、肿瘤医院、海港医院、海洋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院12家市区医院,以及开发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等4家区级医院。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明确顺产和剖腹产标准,如实填写怀孕时间和引、流产时间,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基金漏洞。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将定期对定点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出生医学记录及B超报告单、化验单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给予通报批评,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负担。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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