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收购销售异常活禽及禽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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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4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学梅)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和加工打蔫儿、鸡冠和头部肿胀、呼吸困难、站立不稳的活禽,这是卫生部昨天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特地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发布的公告中的要求。 公告中要求,任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餐饮单位不得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和加工有下列症状的活禽 公告提醒消费者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禽类时应注意辨别,不食用、不加工有上述症状、体征的活禽及禽肉,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要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饲养、贩运、屠宰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重症流感症状的病例,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及时进行诊断救治。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卫生监督人员、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禽肉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