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储户银行被抢 法院判处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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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52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昆明2月6日电(冯丽萍、刘娟)曾经轰动一时的昆明市官渡区一银行抢劫案受害人家属民事索赔案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赔偿被害人家属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1934.48元。 2003年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抢劫者对储户开枪射击,打死了1人,有3人受伤,他们在抢走现金后逃跑。事发后,受害人吴艳红的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4101.96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被害人吴艳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银行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和一名保安,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设施,当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保安也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所以,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保安公司与被告银行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保安公司派驻银行值班的保安的履职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故对外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保安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害人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打击,以及所遭受的损失的客观事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