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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高校招生“八不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2:58 扬子晚报

  北京讯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记者昨天获悉,教育部规定了今年高校招生的“八不准”。

  各校须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

  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其中,本科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3%,高职、专科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高职、专科计划总数的1%。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

  各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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