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业委会及执行秘书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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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3: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追踪报道 本报讯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孔女士因为拿了一年的工资而受到业主质疑,本报曾于2004年1月1日对此进行了报道。近日,一名业主已为此事提起诉讼,将业主委员会及执行秘书一并告上了法庭。湖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去年底,永升新城业主张先生向法院递交诉状称,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在未经全体业主以合法程序表决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业委会执行秘书支付工资,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请求判令执行秘书孔女士将从业委会领取的工资30436元返还至业委会账户。 原告方称,孔女士长期从业委会领取工资,小区广大业主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03年9月,业委会在小区公布了财务报表,业主们才发现。而此前,永升新城业委会主任侯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孔女士确实领取工资,但已经经过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侯先生认为,孔女士作为业委会的专职执行秘书,领取工资合情合理合法。 孔女士本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她领取工资虽然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但业主代表均知情,且对此没有异议。之所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因为条件所限,召开业主大会有困难。至于领取工资的数目,孔女士说,最初几个月她每月领取1300元,外加200元电话补贴。后来因业委会经费不足,她主动提出取消200元电话补贴,总数加起来不过1万多元。 据了解,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委员或执行秘书或成立专门机构受理投诉,并给予投诉受理工作人员适当经济补助。”第32条规定:“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经营收入除依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外,经业主会议或经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可用于支付执行秘书、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工资。” 原告方认为,这虽然表明业委会执行秘书可以领取工资,但《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从2004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业委会成员可以领取工资。另一方面,业委会成员即使能够领取工资,也应该经业主会议表决通过。 (张华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