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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性卖淫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4:30 深圳晚报

  南京同性卖淫案昨开庭

  现行法律无明确条文,疑犯一度被“无罪释放”

  南京消息据扬子晚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昨天上午9时在秦淮法院不公开审理。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如何给同性卖淫定性,犯罪嫌疑人一度被
宣告无罪。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案件汇报后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警方接到特殊报警

  去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有家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里有同性恋卖淫。随后,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的团伙。经调查,该中心的老板是李宁、沈莉瑶夫妇,从1997年起,这对夫妇就在玄武区大纱帽巷里开办同性恋者酒吧,为招揽生意,李宁甚至在报纸刊登招聘“男公关”的广告,纠集了大批20岁出头的“男公关”。

  该案无明确法律界定

  同年9月,秦淮警方据李宁等人的口供,及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经再三研究,认定《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明确界定,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罚原则,李宁等人应当无罪释放。随后,警方将李宁等人释放,同时向检方申请复议。复议后,检方仍维持原来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示

  此案的特殊性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接到指示后,再次展开抓捕行动,李宁等人再次落入法网。(杨岗)

  专家说法

  同性卖淫确已构成犯罪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说,李宁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孙国祥解释说,《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的,规定并没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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