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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疫加工手机罚150万,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海判决首起不服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本报上海讯 上海首起不服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2月4日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3年8月22日对原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0.46万元。据悉,这起案件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服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的案件,对进出口企业来说也是罚
款数额最大的一次。

  未经检疫加工手机3.3万台

  2003年1月25日和26日,中电通信公司从上海浦东机场进口了两批韩国生产的CECT品牌GSM928手机散件,共3.57万台,总价为392.7万美元。这两批货物的实际目的地是上海,中电通信公司在报检单上填写的则为北京市海淀区。同年1月28日,其报检代理人向机场局报检,机场局向中电出具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并告知应及时与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北京局联系。2月8日,中电将进口的手机散件运到了鼎讯公司,于20天后开始组织加工生产。3月19日,中电请北京局将检验事宜转回上海局。两天后,北京局发函请上海局检验。4月15日,中电向浦东检验检疫局提出检验申请,浦东局当天即派员到鼎讯公司查勘,发现中电已经对进口手机散件进行加工装配,鼎讯公司亦证实已加工完毕的手机约有3.3万台。

  中电公司被罚150.46万元

  同年8月22日,浦东检验检疫局认定中电通信公司未经检验,就擅自对进口手机散件加工装配使用,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遂对中电通信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电通信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局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中电仍不服,认为纳入法定需检验目录的进口手机系手持式无线电话机,指的应是手机整机,而其进口的是手机散件,不属法定需检验的范围,其将散件组装成整机再进行检验也并无不当,并以浦东检验检疫局认定其加工装配散件的行为,是对手机的使用这一事实,没有依据和在认定的数量、价值方面不准确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等为由,于去年12月10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支持检疫局行政处罚

  今年1月19日,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就被告浦东检验检疫局是否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了审查。经庭审质证,被告浦东检验检疫局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原告的进口商品属于法定需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而引起的延误检验的后果应由货主自己承担。且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的“使用”一词包括对进口商品的安装、加工、组装和装配、调运等。法院经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东亮 阮巍)(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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