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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士:香港选议员无需中央批准属断章取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9: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 近日,香港有人节取1994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一次声明中的以下一句话:“关于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否实行普选的问题,基本法第68条及基本法附件二第三项都有规定,这是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根本不存在由中国政府来保证的问题,”以此指称中国政府曾“公开而明确地宣布,2007年之后香港如果希望选择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毋须经中央政府批准。”记者就此采访了外交部法律顾问、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邵天任。邵天任表示,这完全是断
章取义,混淆视听。

  邵天任指出,这段话是外交部发言人在1994年2月28日关于“公布中英关于香港选举安排会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真相”的长篇声明中的一句话。这篇声明是在向公众说明中英之间长达7个月的17轮谈判的过程,和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向英方表达的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立场与具体安排。本来双方同意这次会谈的议题是讨论解决香港1994/95年选举安排问题,然而在会谈中英方却节外生枝,又提出三个问题要与中方讨论,这三个问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香港委员应由中英双方磋商产生;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应作为今后产生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以及产生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模式;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意,中国政府应支持在2007年立法会实行普选。这三个问题都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明确规定的问题,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国政府当然不会同意英方的无理主张,在外交部发表的声明中详细讲明了理由。

  其中,英方提出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意,中国政府应支持在2007年立法会实行普选问题,这实际是要求中国政府保证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情况下要求立法会实行普选,中国政府都必须无条件予以支持。这完全是有损中国主权、蔑视中国法律的要求。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拒绝。对此中方指出,“关于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否实行普选的问题,基本法第68条及基本法附件二第三项都有规定,这是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根本不存在由中国政府来保证的问题。”这就是说,关于2007年以后立法会是否实行普选,必须依照第68条和附件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实行普选还是不实行普选的决定。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是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行为,不存在向谁做出保证的问题,何况届时香港的实际情况如何还是未知数,是不可能预先做出保证的,更不能对英方做出这样的保证。由此可见,这句话丝毫不意味着中央政府放弃了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对香港政治体制的责任和权力,更不能由这句话推定2007年后香港如果希望选择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毋须经中央政府批准。邵天任进一步指出,正确地理解外交部发言人的这个声明,就不应忽视在声明中,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区筹委会有关确认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的过渡条件所作出的明确解释,即: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1)必须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爱国爱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致力于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以及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3)应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如果有的议员有反对基本法的行为,参与或领导了旨在推翻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话,此人就不能算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显然也违背了“一国两制”的方针;(4)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例如,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犯有刑事罪行等。但令人遗憾的是,香港回归以后,有的立法会议员至今参加在旨在推翻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之中,有的立法会议员还公开宣称反对基本法,公开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这都是与基本法的规定相违背的。上述事实表明,在考虑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时,必须认真回顾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特区的落实情况。只有全面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香港的政制发展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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