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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江苏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4:24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6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

  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为了确定此案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同年8月17日,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演艺吧内,先后7次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从中牟取利益。

  检方认为:李宁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确定此案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后,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2003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口头答复:可以参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构成犯罪

  据新华社电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他说,《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的定义是“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这一法条中的“他人”,并不限定为“妇女”,“卖淫”也不限于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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