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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理同性卖淫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7:57 杭州日报

  全国人大批复:可参照《刑法》定罪量刑

  杭州日报

  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6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元月至同年8月17日,南京“正麒”演艺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演艺吧内,先后7次与男性消费者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取利益。

  检方认为:李宁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确定此案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后,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2003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口头答复:可以参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进行定罪量刑。

  演艺吧供“靓仔”组织同性卖淫

  一个极其罕见的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团伙,2003年8月落入法网。同年9月2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将酒吧老板李宁等2人逮捕。2004年2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此案。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在江苏还是首起。

  初开酒吧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因为“正麒”提供“靓仔”从事色情服务。这个演艺吧老板名叫李宁,1970年10月出生于南京。

  李宁从1997年开始涉足娱乐业,据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个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后逢拆迁,李宁在朋友洪某的资助下,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红都酒吧,这个酒吧后来也因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同年12月,李宁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厅的二楼,开设了“金麒麟”茶酒轩。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其后,“金麒麟”“廊桥”面临拆迁,李宁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这次相识,为李宁日后走上歧途埋下了伏笔。

  据李宁交代:“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后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电话:“我想来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见刘某这么快来帮助自己,喜出望外的李宁在中央门车站接到刘某后,赶紧将他带到“廊桥”酒吧,李宁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刘某上任后决定大展拳脚好好干一下,他找到一些“男公关”,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

  “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他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他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供述道,“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将这些招来的人喊‘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招“靓仔”

  2003年5月,李宁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

  他们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

  做“皮肉生意”,让李宁尝到不少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正麒”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谁料在2003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李宁接到了他的电话:“南京这几天风声紧,我害怕被抓住坐牢,所以不辞而别了。”

  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决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小冷,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小冷当上了管理者:只要酒吧里来的客人看上了哪个“公关先生”,就要先告诉小冷,然后小冷让“公关先生”“出台”,等“公关先生”回来后,小冷再收取“出台”费。

  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据新华社

  专家说法

  组织同性卖淫构成犯罪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他说,《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的定义是“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这一法条中的“他人”,并不限定为“妇女”,“卖淫”也不限于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资深律师薛济民也赞同孙国祥教授的观点。他介绍说,除了上述规定,公安部也曾于2001年作出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尽管公安部的批复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这个批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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