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至少两年一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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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8:3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京华时报》报道 今后,我国的用人单位在剔除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后,还要保证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今后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 据介绍,今后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方面透露,今后我国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详细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了解,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