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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依法审理“正麒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8:32 大连日报

  【新华社南京2月7日电】(记者奚彬)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6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同年8月17日,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演艺吧内,先后7次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
卖淫活动,从中牟取利益。

  检方认为:李宁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确定此案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后,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2003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口头答复:可以参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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