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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赔偿没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8:45 每日新报

  张北周莉颖郭玉鑫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郭玉鑫】原告使用不合格的充电机充电造成触电脱手,站在一旁的第三人下意识伸手去接,因而砸伤手指。原告负担了第三人的医疗费后将销售充电机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上午,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被告公司赔偿第三人医药费用共计2640元。

  原告起诉称,事发当日,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了一台充电机。使用时原告手抱电机,因电机漏电,原告不得已将手松开使充电机摔落,正在一旁的第三人下意识伸手去接,充电机将其右手指砸伤。事发后,原告将第三人送至医院治疗,并赔付第三人各项损失1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辩称,其所出售商品并无质量问题,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并非由于使用该产品所致,不构成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赔偿主张。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检测充电机的漏电情况司法鉴定申请,市专家协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该充电机为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缺陷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须具备产品存在缺陷,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缺陷产品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原告举证证明,事发当日在使用充电机时发生事故,是因为充电机自身存在漏电缺损才导致使用者脱手,因使用者脱手才导致充电机滑落,砸伤第三人。这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应该成立。对于使用者触电而脱手的行为,应视为其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该行为并无不妥。第三人用手接充电机的行为是瞬间本能的正常反应,故不具有过错因素。现第三人自认原告已赔付了其全部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行使追偿权,因此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生损失的票据,判决被告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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