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回失物得付酬金?(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09:1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我市首个有偿失物招领网站(http://e7.17517.com)近日开张网站明确指出:失主如果想寻回失物,必须缴纳费用 在厦门饮食网推出这个名为“要找我要找”的有偿失物招领栏目(http://e7.17517.com)上,失主和拾金者都可以发布消息。 这个栏目的网页上画了两颗爱心,但是,更加引人注目的则是它提出的口号“爱心献失主,拾者得奖励”,明确指出:失主如果想寻回失物,必须付出代价。 厦门饮食网的负责人刘晓明说,失物者在取回物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向厦门饮食网支付的10元服务费,以及向拾金者支付的酬金。 至于应该支付多少酬金,网站并未具体规定。但是,它列出了其他地方类似机构开出的价格,即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银行卡等每件收费50元;其他物品据双方约定或视实有价值的5%至10%收取。此外,失主还要承担拾金者因送件上门而产生的交通费(岛内一般为20至25元)。 具体的做法是,拾金者拾到东西后,登录网站,填写有关资料;网站工作人员隐去拾金者资料后,在网络上公布招领信息;失主先和网站联系,再由网站和拾金者联系,双方约定见面时间,见面地点为网站;经协商无异议者,失主支付网络服务费和酬金。览善行可否标价? 本报记者 佘峥 “要找我要找”几天前静悄悄地开张了,至今也只有几位网民正式通过网站登记了失物信息。然而,它事实上完成了从“拾金不昧”到“有偿拾金不昧”的历史跨越。 网站遭遇法律和道德拷问 尽管此类网站据说在我市还是第一家,但在全国范围内并不新鲜。在江苏徐州,类似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早就挂牌营业。在上海、在扬州、在吉林等地,有关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开张。 有偿拾金不昧也并非中国人首创,在国外,它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即“报失业”。 厦门饮食网的负责人刘晓明旁征博引了国外的做法。他说,在日本,按照《遗失物法》规定,凡是乘客遗失的大宗钱币,司机拾到后归还可得到5%至20%的酬金;在德国、瑞士,法律也明文规定,拾金者有权获得报酬。 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失主必须付给拾金者一定的酬金。“要找我要找”试图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它举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是,法律界认为,这里所指的“费用”只可理解为“保管费”、“服务费”和寻找过程中必要的成本付出,绝不是酬金。 从目前的情况看,每家失物招领公司和网站成立所引发的轩然大波,主要来自对其的道德声讨。 人们认为,有偿失物招领是向“拾金不昧”这类传统美德公开叫板,是对道德的背叛。一些人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风气渐盛,彰显道德光芒的拾金不昧行为,最终将“屈服”于金钱的“淫威”,而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从技术层面上看,人们也有诸多疑问,例如,它是否会成为小偷销赃的“中转站”?此外,如果双方对酬金谈不拢,那么,是否就会出现“不给钱就不还失物”的尴尬局面? 善行能否索取回报受质疑 刘晓明说,这些可能引发的争议和由此产生的后遗症,事先都有所考虑。 他说,我们并不指望靠这个栏目赚钱,之所以想做这件事,是因为厦门还没有人做过。他坚信,在有偿的前提下,会有更多拾金者愿意花费一些时间,将失物返还给失主。 给包括刘晓明这样涉足报失业的业者一定信心的是,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提交立法机关,它的草案建议稿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3%至20%的酬金,遗失物的价值越大,酬金的比例就越小,遗失物难以估价的,如书信、照片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特定价值,确定酬金。” 但是,现实可能更为复杂。在栏目开张之前,刘晓明曾给外地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打电话请教,得知有些公司因为不堪社会压力而关门。他说,如果社会压力太大了,我们的栏目也有可能关闭。 也许,在法律规范人们行为之前,人们面临的抉择是:我们是否要现实一些,给予善行合理回报,使得美德更容易与社会现实结合;或者,我们应该更清高些,以诸如失物等代价,来继续维护美德的芬芳? “有偿失物招领网站”的开张遭遇法律和道德拷问。 (佘峥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