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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意见开发商接纳 南宁一小区会所得保'本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0:0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8日讯(见习记者钟丽娅记者丁后锋)本应作为小区居民娱乐休闲用的会所,却被开发商挪来做了学校,南宁市新兴苑南区的业主找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恢复会所原状,遭到了拒绝。记者前往该小区采访时,开发商南宁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既然住户意见大,开发商只能另找校址,保留会所。

  2月5日,记者见到了新兴苑南区的部分业主刘先生等人,他们告诉了记者事情的经过
。据他们向记者介绍,2月4日下午,几位业主看见两辆大卡车拉来了一些桌椅、板凳,一些人把它们搬到了小区里的会所里。业主上前打听,才知道附近的新兴小学的四、五、六年级学生要搬来这个会所上学。业主们很生气,因为自从他们搬进来后,开发商原承诺供居民休闲娱乐的会所一次也没开放使用过,现在却被开发商改成了学校,事先也没有和业主们商量。20多位新兴苑南区的业主自发组织起来,找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家园物业讨说法。家园物业的负责人陆发希称,会所产权不是业主的,他们可以不用告诉业主。

  刘先生认为,当初在购房时,开发商明明称会所是供居民休闲娱乐用的,但现在却被挪来做学校,侵犯了业主们的权利。

  记者随后向陆发希经理了解情况。他称,目前会所产权究竟是谁的,国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一般仍算是开发商的,会所不是共用设施。

  社区里的会所产权究竟是属于谁的?开发商是否可以把会所挪为他用?对此,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何涛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何律师说,会所是这两年才出现的新的社区配套设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它的产权还没有明确说法,因此对新兴苑南区这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会所的建设费用已分摊到住房销售价格的,那它就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就享有共有权,有权使用会所,开发商不能擅自使用、出租会所;如果会所产权没有明确,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开发商在售楼时已承诺业主会所主要用于居民休闲娱乐的,即使是口头的,也可视为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要求恢复会所原状。

  2月6日,南宁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的经营部经理袁海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兴苑南区是该小区最后开发的一个商住区,刚刚建成投入使用不久。去年底,该开发总公司在新兴村又开发了另外一个商住小区,因为新兴村小学在开发的红线图内,小学旧址必须拆迁。

  为了在开学前把小学地址落实到位,开发商考虑到新建的新兴村小学地址距离新兴苑南区较近,所以想把小学地址临时迁移到南区的会所内。袁海勇说:“其实把小学迁移到会所最多只占用会所半年时间,新的校址修建好后,马上就要撤出会所。”现在,既然小区住户对把学校临时迁移到会所持有较大的意见,开发商考虑把公司办公室临时改成学校了。

  责编:覃雄 胡恩(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钟丽娅 丁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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