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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民警为完成办案指标导演“抢劫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0:33 新华网

  为完成办案指标,以便获取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荆州市一名警察竟然与他人合谋,导演了一起“抢劫案”。2003年12月31日,荆州市荆州民警戴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合谋策划“抢劫案”

  戴明,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民警。2002年2月,戴明发现他雇请的“线人”邓某已很久未给他提供办案线索了。而按照局里的规定,完不成办案指标的,将不能获得全额的工资和办案奖金。

  几天后,急于找案子办的戴明将邓某找到了办公室。很快,两人想出了办法:找几个“小伙计”(未成年人)“做业务”(即违法犯罪),以便抓获后有款可罚。

  于是,一场人为导演的抢劫案拉开了序幕:邓某当即找到其表妹夫杨某,让他寻找“作案”人员,事成之后罚得的款项可以提成;杨又选定了其表弟李某,李随即邀约了几个朋友参与“作案”。

  经过商议,戴明、邓某又找到原在当地胜利派出所作过协查的外地人彭某,指使其充当“抢劫”案中受害人,并拿出500元钱给他作为“被抢”资金,并许以好处。

  “抢劫案”精彩上演

  2002年3月15日下午,杨某通知邓某:李某等人已作好“抢劫”准备。邓某迅速将此情况告诉戴明,并安排彭某于天黑后到沙市区蛇入山公园内等候“被抢”,同时通知杨某转告李某到时在此作案。

  当晚,沙市区蛇入山公园内,按照事先的安排,李某等5人将彭某的500元现金“抢走”。

  当晚9时许,接到杨某电话指引的邓某,在沙市区红门路桥将参与“抢劫”的其中3人抓获,李某和另一“同伙”脱逃。“案子”很快交到了戴明手里,“现场破获抢劫案”的功劳归到了戴明头上,他被奖励了1500元。作为“线人费”,戴明将其中的800元支付给了邓某。

  在办案中,戴明以不知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地址为由,放弃追逃。被抓3人中有2人未满14岁,被分别罚款2000元,另一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场精心导演的抢劫案就这样告一段落了。

  “演员”家属揭开内幕

  俗话说得好,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是戴明等策划了这个抢劫案”的消息,终于传到了几名参与作案的“演员”家属耳中。“抢劫案是警察故意安排的,我们家的孩子不是被人算计了么?”于是,得知真情的家属找到了沙市区检察院,举报了戴明和邓某的勾当。

  2003年9月12日,听到了风声的邓某到沙市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和幕后指使人。

  第二天,戴明被沙市警方监视居住,两天后警方将其刑拘。

  9月26日,戴明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依法逮捕,并羁押于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看守所。

  12月9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戴明和邓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证据确凿,戴明和邓某承认检察院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

  12月31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宣判:戴明身为公安干警,滥用职权,伙同邓某蓄意设圈套,诱使他人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戴明为主犯,邓某为从犯。

  鉴于二人在案发后悔罪态度尚好,邓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沙市区人民法院判戴明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邓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昨日,戴明的辩护律师居卫锋称,被告已经放弃上诉。(褚朝新 余忠 蔺凛)(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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