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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工商查处一家自选商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4:2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只查询商号是否已被登记,而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店营业、同时设置户外广告牌。2月4日,厦门市同安一家自选商场受到工商部门查处。

  经查,该自选商场是湖南人彭某于今年1月15日向阳瞿的吴某所租,占地面积60平方米,用于经营自选商场。负责人彭某在开办前,只是委托朋友查询了其选用的“某某某”自选商场还没有人登记,既未进行名称预先登记,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就擅自开门营业,同时,
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就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上方设置了一块9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牌。

  据彭某介绍,他开业后半个月已营业4000多元,盈利600多元。2月4日,同安工商分局祥桥工商正对其进行处理。(友贤艺雅火岩)

  同安工商分局的有关人员说:营业执照是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合法凭证,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申办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该商号还未有人登记,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就擅自营业。商号作为一个企业的“身份”标志,企业名称是不能随意而定的,必须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登记后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避免商号无效,也只有凭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才能申办企业登记注册。

  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工商人员介绍,这种广告是违规的,因为没有向工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手续,而且广告的设置也不规范。《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须向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突出于建筑物外的户外广告,在车行道上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于3米;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只能委托代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置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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