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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3年立法大事记(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9:20 黑龙江日报
  撰稿/本报记者 刘伟 资料片为本报记者 邵国良 摄

  2003总览

  2003年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0件、作出法规性决定2件,审查批准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地方性法规及决定9件。

  进一步从重立法数量、立法速度向重立法质量、立法效益转变,从重管理型立法理念向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一致的服务型立法理念转变,努力使立法工作贴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

  本报今日以点面结合的方式,对省十届人大去年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总体回顾。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信访条例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

  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废止)

  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废止)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良会法工委办公室供稿)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我省现有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6%。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生产建设的过度开垦和人为破坏,我省湿地面积持续减少,湿地生物多样性功能受到严重威胁。虽然有关部门加大了保护和管理力度,但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湿地管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显现出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康建华:《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湿地的概念、确定了湿地的保护原则、规定了湿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规范了湿地利用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的一致好评。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国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湿地的概念,确定了条例的调整对象。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条例在明确湿地主管部门的同时,规定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的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定了包括禁止排放湿地水资源、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等行为在内的9大类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为保证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条例特别规定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等。

  条例规定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停止;缓冲区内现有居民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等。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近些年来,我省专利事业虽然?〉昧艘恍┏杉ǎ且廊淮嬖诮隙辔侍猓鹤ɡ昵肓坑肫渌》菹啾炔罹嘟洗蟆?2002年我省专利申请量仅居全国第十五位;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水平不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增多,执法制度不完善;假冒、冒充专利产品充斥市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处处长罗忠睿: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已于2003年12月13日通过了《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针对我省部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水平低的现状,条例在第六、七、八条分别规定了鼓励性条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鼓励全社会发现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为了防止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在国企改制中流失,加强专利权保护,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五种情形,确保国有无形资产不流失。

  强化处理专利纠纷的执法手段。条例对此在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对专利纠纷的处理范围、受理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依法行政,在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条例还在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暂扣等手段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黑龙江省信访条例》

  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省历来重视信访法制建设。1984年8月六届人大九次常委会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施行18年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信访规定》,为人民群众办了许多得人心、暖人心的实事和好事,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信访工作发生很大变化,该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处张树宽:2003年10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共7章45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条例中规定了公民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控告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以及方便群众上访的各种便民措施;二是规定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分工和职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对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等处理信访事项总的原则,改变有些人特别是少数干部心中对上访就是闹事的错误认识;三是注重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各级国家机关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替信访人保密制度,受理信访事项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制度等等;四是对信访事项处理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条款(共十三项)。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某开发商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价值2400万的“阳合同”,用来应付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私下里双方却签订了一口价2000万的“阴合同”,哈尔滨一个原本效益不错的建筑公司,被近8000万元拖欠工程款几乎逼进了死胡同,企业再发展很难;为了节省资金,某大学学生宿舍楼,在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没有进行安全监察、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类似的情况在建筑市场已经是司空见惯,解决顽疾,需要法律武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处处长李维民2003年6月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出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

  条例规范的重点从原来侧重管理建筑施工单位行为,调整到侧重管理建设单位,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筑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这样就把住了市场准入关。

  针对“阴阳”合同问题,条例在第五章建筑市场合同与造价中的第三十九条特别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条例中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款制度、工程结算时间,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拖欠工程款。同时严格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不得办理新建筑工程的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韩丽骨折入院治疗,手术中需要输血。无奈中与医院签订输血协议书:“我已经了解输血的作用及可能带来的危害,由于我的病情只能采取输血治疗,输血后出现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与医院和血站无关。”陈洪斌买房时必须先交100元预定金,预定金单上清楚地写着“概不退还”。

  此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不断增加。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处长王中位:《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的有关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法规。

  所谓合同格式条款就是消费者对商家提出的条件只能全盘接受或者全盘不接受,而不能与商家进行讨价还价的条款。

  条例中规定了对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物业管理、供水、电、气、热等十五种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管理,对发现有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改。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存在违法现象,要求修改而经营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有关的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这种做法可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避免受到侵害,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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