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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费”不等于“作废” “问题证明条”引发民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09:57 胶东在线

  齐鲁晚报宁津2月8日讯(通讯员 于永洋 京杭 记者 信明栋)“做费”的意思是“作废”还是“作费用”?张某和王某为出现在证明条中的这个词打了4年的官司。昨日,宁津县人民法院终于审结了这起因文字歧义引起的案件,判张某归还王某材料费7836元。

  据了解,宁津县的张某与王某是业务关系,张某从王某处领取毛线加工地毯,加工成成品后,再交给王某,然后结算。自1998年2月至1999年5月,张某有653平方英尺的地毯未交
货,当时,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按每平方英尺12元的价格返还王某材料费,共折合人民币7836元。当年5月11日,张某给王某打了欠条。

  不久,张某认为材料费价格不妥,又找到王某写下一张证明条,内容为:“1999年5月11日张某写的欠材料费每平方英尺按12元计算做费。”王某未有异议,张某也未索回原欠条。后来,二人因这张证明条争执不休,张某称证明条中的“做费”是指“原欠条作废”;王某则称证明条中的“做费”不是“作废”,而是“作费用”“计算钱款”的意思。无奈,王某诉至宁津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材料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王二人仍对“证明条”中“做费”的意思各持己见。最后,法院经分析认为,证明条系张某所写,“做费”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王某却有张某的欠条为证。据此,法院判令张某归还王某材料费7836元。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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