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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企产权转让必须维护职工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0: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解读之一

  2004年岁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再次向操作阶段迈进了一步。2月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国资委成立后,继对大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年薪制后的又一次大举动,但其适用范围却更为普遍。

  实际上,这一管理办法,是十六大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人们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而对广大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这一《办法》的影响更为深远,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安置是评估转让行为的重要因素,此外,职工的意见也将是最终决定产权转让能否进行的关键砝码。

  国企改革20余年,在如何保障国有资产不被私分的难题之外,另一道现实的难题就是职工的权益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实施的都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待遇模式,这种局面延续至今,很多职工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企业在,效益好,则住房、医疗等福利依旧能够保障,而企业已无效益可言,职工的合法权利往往也就无法保障,等到企业的命运最后是关、停、并、转,那么这一变革的过程,也就是职工合法权利能不能延续的关键时期。

  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已经在进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但历史遗留的问题在短期内依旧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是职工的最后依靠,如果在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企业转让后,往往意味着职工利益的丧失。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问题,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违规的企业,则不仅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

  这样,由于在操作环节,既考虑到了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又使职工有了说“不”的权利,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按照《办法》规定,职工利益可以得到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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