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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细则》符合《办法》解析国企转让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0:46 东北新闻网

  “产权转让管理的暂行办法,最大的意义就是从无到有。”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李保民说,“同时它操作性又非常强。出台这样的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对我们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行,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历来都是读者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对《办法》为读者进行了认真的解读。

  A、指定交易适用范围

  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

  《办法》的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阳光交易必须进场

  1.转让圈定沈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据悉,沈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就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提供公开交易平台。场外交易因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而被封杀。

  2.权属关系不明有纠纷不得转让

  《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C、八项程序缺一不可

  1.职工不拍板不得转让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等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中,也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4.低于评估结果90%交易暂停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交易必须阳光操作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之前,沈阳市的产权转让公告期为10天,《办法》公布后改为20天。

  6.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合同中主要注意的是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7.买家可以分期付款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沈阳目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依据的是沈阳市政府于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细则》,《细则》符合上述规定。(沈阳今报金超 刘剑) [责任编辑: 蔡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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