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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新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00 沈阳今报

  王霞《最低工资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根据近1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状况而进行的对最低工资保证制度的调整和完善。(相关报道见7日今报民情版)

  从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另外,随着非公有制就业形式(小时工、季节工等)日渐增多,原有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就业日趋多样化的要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标准等形式亟待出台。上海、山东、成都、北京等地都单独发布了非全日制就业群体的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对这些新变化、新问题、新情况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从此次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几个意图:第一,努力维护弱势就业群体的报酬权益。在我国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的格局下,非技术工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再就业劳动力、新生劳动力、妇女劳动者等等,都是最低工资制度重点维护的群体,因而要通过制度使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第二,建立最低工资的适时、合理的调整机制,并通过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使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三,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强调本地对投资的吸引力和人工成本竞争力等因素,长期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也背离了国家颁布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因而,新规定要求各地政府在综合考虑本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的情况下,合理地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劳动者分享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

  值得提醒广大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支付标准。过去有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进行了歪曲的解释,将最低工资标准理解为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因而有些老板就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定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称这是政府规定。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直接作为雇用劳动力的报价和实际支付标准。实际上,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应高于或不低于此限额,而劳动者也完全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劳动量和业绩确定在此限额之上的、更合理的劳动报酬。

  当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确实有利于保障和提高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劳动报酬;但另一个易被忽视的方面却是,最低工资不能“无限”调高。作为“经济人”的投资者和用人单位会充分权衡分析使用劳动力是不是“划算”,是不是“经济”,如果法定的工资支付水平太高,会导致资本的外流,投资的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当地用人需求水平。从长远看,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在新规定中强调了要考虑包括就业在内各个方面的因素,使最低工资标准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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