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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法无据不得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16 法制日报

  本报讯(实习生王莉)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财政部近日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实施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做好现有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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