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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损害国家利益的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16 法制日报

  一个损害国家利益的结果

  本报记者 薛子进

  本报曾于2002年11月4日《这里的“经济适用房”变味了》、2002年12月12日《这些开发商谁来处罚》连续两次披露了山西省运城市个别开发商假借建经济适用房之名全部改建商
品房牟取暴利的非法占地行为,这一报道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2002年12月20日,运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在2003年4月初召开的运城市政协第一届三次会议上,张建国等37位委员就本报披露之事联名递交了《对“民心工程”何时能深入民心,“经济适用房”何时能经济适用》的提案,提出“针对《法制日报》的报道,成立以市纪委书记牵头、市政府分管市长参加的调查小组落实”等7条具体建议。运城市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邱德福几位人大代表也递交了相同内容的提案。

  2003年6月4日,运城市政府成立了由城建、国土等7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检查确认天泰等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经济适用房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存在着偷欠税、违法建筑等问题”,同时对上述4家公司作出总计罚缴1257万元的处理意见。同年11月27日,运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这个处理意见。2003年岁末,联合调查组将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给运城市政协及37位委员,作为此次提案的答复。

  经记者了解,对4家违法房地产公司总计罚缴的1257万元中包括:追缴偷欠税款534.52万元;追缴城市配套费31.16万元;对建设过程中规划、招标、施工、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金130.98万元;追缴被骗取的土地出让金557万元。

  但是,这次罚缴处理却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房的举措,推出减免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等21项税费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建造成本,人称“民心工程”。因此,国土部、建设部严格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不能挪作他用。2001年4月,国务院也发出“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牟取暴利”的规定。

  运城市天泰等4家房地产公司却假借“解危解困”之名,骗取经济适用房用地557亩改建高档商品房牟取暴利,致使国家数千万的税费流失。

  联合调查组对开发商骗取557亩经济适用房用地的违法行为作出“每亩收缴1万元”的处理,依据是“当时实际执行为按照省土地局的要求规定(无正式文件)非划拨用地每亩收取出让金不低于1万元”,因此,557亩耕地追缴557万元。令人不解的是,这个没有“正式文件”依据的处理标准也无法律依据。

  连非法占地200亩的禹都花园开发商自己都承认:“禹都花园作为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费用中免交了40%出让金,合计800万元。”就按开发商自己的计算,每亩也应至少追缴4万元土地出让金。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连续闲置两年的土地应无偿收回使用权。禹都花园至今闲置撂荒数十亩耕地已有5年,当初按每亩几万元的“经济适用房用地”,现在周边土地的拍卖价都已高达百万元以上,此地也在无形中大大升值。被开发商骗取而闲置的土地不但没有依法收回和罚款,反而按“每亩追缴1万元”的处理极其优惠地卖给了违法开发商,连骗取的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全部收缴。

  对于这种“网开一面,慷国家之慨”的处理,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指出:骗取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建商品房牟取暴利,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无疑是违法的,应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处罚。是站在国家利益上用法律规范开发商的用地行为,还是站在开发商一边损害国家利益,这是考验当地政府对违法用地能否真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责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国有土地资产绝不能流失,谁都无权损害国家的利益。

  经知情人透露,调查组已查出运城市4家房地产公司以经济适用房为幌子,共骗取政府减免城市配套费311.6万元,最后却从轻按10%的比例追缴了31.16万元。按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欠税款的除追缴所偷欠的税款外,还要处以所偷欠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4家公司偷欠国家534万元税款,竟没有处罚一分钱。

  应该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少了,应该处罚的罚金没有罚,应该回收的闲置耕地也没有。当地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违法反而获利,这不是鼓励违法占地吗?今后谁还守法?

  运城市有关部门对这起开发商假借经济适用房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处理的好坏,不但关系到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和国家法律能否真正实施,也关系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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