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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呼唤师德 校园呼唤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1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郭晓宇

  本报编辑部接到重庆市酉阳县一位学生家长寄来的情况反映,信中称儿子孙奡因喊老师绰号遭到殴打。之后不到一个月,孙奡被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不治身亡。事发将近两年,殴打孙奡酿成恶果的不良老师付宣恩依然逍遥法外。

  前不久,记者赶赴重庆,了解事情经过。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付宣恩殴打孙奡的行为,孙奡家人与公安机关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伤害程度的认定及孙奡是否死于“格林—巴利综合症”、殴打是否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的直接诱因,双方存在着严重分歧,这也是事发至今仍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原因。

  遭到殴打11岁学生不足一月死亡

  孙奡是重庆市酉阳县兴隆中学初一(5)班的学生。2002年4月11日上午,第一节课上课铃敲响后,英语老师付宣恩迟迟没到。一些学生开始喊起付宣恩的绰号,坐在第一排的孙奡被“逮”个正着。孙奡万万没想到这次小淘气竟然招来一顿殴打。

  关于殴打的过程,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作出的《关于酉阳县兴隆中心(学)校学生孙奡死亡的法医学与临床医学会诊意见》(下称“会诊意见”)指出,付宣恩打了孙奡几个耳光,并将其向教室外推拉,在拉扯中,孙奡的头部碰到了课桌及教室门上。付宣恩将孙奡拉到教室外后,对他的腿、膝盖等部位踢了4次。对于此种表述,孙奡家人并不认同,据他们向孙奡的同学了解,付宣恩殴打孙奡的情况远比公安机关调查的严重,不仅长时间踢打,还把孙奡的头往墙上撞。孙家认为公安机关调查不深入,取证不充分。

  当天下课后,班主任老师张希和孙奡外公一起扶孙奡到兴隆街上药。经吴英明医生证实:孙奡左侧颧骨及同侧眼角外侧皮肤红肿,左下肢膝盖外侧皮肤红肿,诊断为软组织损伤。4月13日,付宣恩与孙奡的母亲带着孙奡去酉阳县医院再次诊治,医院对孙奡的头部和左脚拍了片子,没有发现骨折。据孙奡家人反映,孙奡被打后左脚肿胀,连裤子都穿不进去。对此,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白卫东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在调查中没有得到这个信息,孙奡被打后一直坚持上课,开始几天走路脚有点跛,但隔几天后就能参加学校的正常活动及上体育课。

  孙奡家人说,在孙奡被殴打到死亡的二十余天中,有7天“五一”放假,7天在医院检查和住院,还有4天是周末,实际上课不足10天。孙奡被殴打后一直不能正常行走,进出教室和上厕所都需要人帮忙,这些情况同学可以证明。孙家说,孙奡被打后第三天开始呕吐,右后脑肿得发亮。孙奡还经常说自己头痛头昏,记忆力下降,眼睛发雾看不清东西、看东西有重影,有时走路会突然摔倒。家人一直希望孙奡自己说出被殴打的具体情节,但一问他就害怕,不停地哭,始终回忆不起来当时的情况。

  5月7日,孙奡说左手和左脚麻木,手指伸不直,喉咙里好像塞着东西,吃不下饭。上午11时,母亲姚琼和外公一起扶着孙奡到街上的诊所,医生给他打了针并口服了感冒药。当天下午,孙奡第二次服药后仍不见好转。到了晚上,孙奡右脚和右手开始麻木,吃药喝水很困难。5月8日上午,孙奡感到全身无力并逐渐瘫痪,在赶赴医院的途中不断呕吐。医院诊断其罹患“格林—巴利综合症”。5月10日早晨,孙奡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呼吸衰竭而死。

  死因分歧现有结论令家属不能信服

  年仅11岁的孙奡死了,对于死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的“会诊意见”认为,孙奡死于“格林—巴利综合症”,并且不能确定孙奡2002年4月11日所受外伤是否对其“格林—巴利综合症”的发病存在诱因关系。孙奡家人对记者说,他们对这个结论并不认同。

  根据孙奡被殴打后的身心反应,孙家怀疑死因是脑震荡等头部伤害。因为其症状与脑震荡伤害特征十分吻合:有头部外伤情况;有“逆行性遗忘”后果;有头部外伤后严重症状:头昏头痛,恶心呕吐,一侧手脚不灵等。有医学专家认为,严重脑震荡病人的中枢神经机能经过自上而下的抑制过程,可以使延髓呼吸中枢和循环中枢的功能中断过久导致死亡,其他头部伤害如殴打造成的脊髓炎也可以造成类似孙奡症状的死亡。当然,也不能排除脑震荡与“格林—巴利综合症”共同作用而死亡的可能。

  孙奡家人表示,即使孙奡确实死于“格林—巴利综合症”,殴打导致的外伤也是直接诱因。根据有关医学书籍,“格林—巴利综合症”的常见病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身感染因素,50%有感染病史;另一类为“外界有害因素作用肌体,激发其变态反应所致”,如淋雨、受凉、过劳、外伤及手术后发病。孙奡生前是个活泼健康的孩子,没有任何病史和疾病;被殴打后,其头部、左腿受到严重损伤,身体和精神都出现重大变化,与过去判若两人。一个毫无反抗之力的11岁儿童如何能承受一个身强力壮、穿着皮鞋的人拳打脚踢?因此,孙奡家人坚信:没有殴打孙奡肯定不会生病、更不会死亡,正是付宣恩的殴打才直接导致了孙奡罹患“格林—巴利综合症”致死。

  对此,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科副科长代国新接受采访时?担壳耙窖Ы缛衔案窳帧屠酆现ⅰ笔怯敫腥居泄氐淖陨砻庖咝约膊 9赜谕馍耸欠窨晌辗⒁蛩兀拦窖南琢焖飨低?(MEDLINE)光盘检索(时限为1987年1月至2002年4月),目前国内外仅有6篇文献报道外伤与“格林—巴利综合症”有关,但均为脑外伤后所致。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孙奡受伤当时和受伤后未出现抽搐、意识障碍等脑挫裂伤后的症状和体征。当时孙奡仅作了头颅X光线检查(未发现异常),没有进一步作头部CT或MRI检查以确诊是否有脑挫裂伤存在,加之医学界目前对该病的认识有限,因此他们的“会诊意见”只能作出“不能确定孙奡2002年4月11日所受外伤是否对其‘格林—巴利综合症’的发病存在诱因关系”的表述。孙家却坚持认为,孙奡已经出现脑外伤、手脚外伤和意识障碍等体征,只是公安机关不愿认定而已。

  相关问题双方说法各自不同

  2002年5月17日,酉阳县公安局进行尸检,没有发现骨折和淤血,尸检结论为无异常情况。但孙奡家人认为:尸检没有在死后24小时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当时正值夏季,公安机关拖延了一周,错过了查证孙奡真正死因的有效时机,以致无法确认其神经系统的变化情况以及是否死于“格林—巴利综合症”;由于尸检没有作病理切片检查,以致无法确认身体其他软组织的伤害情况。因此,尸检并不能否认脑挫裂伤、脑干损伤等头部伤害以及其他软组织伤害的存在。

  酉阳县公安局法医黄应福接受采访时说,酉阳县公安局没有任何责任。2002年5月11日,酉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孙奡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当时孙奡的父亲要求对孙奡的死因作出鉴定,但对是否开棺验尸的问题,孙家意见不统一。直到5月16日,孙家才同意开棺检验。但当天下大雨,所以尸检在5月17日进行。对于没有作病理切片检查,黄应福解释,鉴于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病理切片检查已经没有意义,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他们才没有作病理切片检查。

  对此孙家有另外一种说法,5月10日、11日两次报案要求尸检都在24小时之内,而公安机关直到5月16日上午才通知孙家研究尸检事宜,法医告知须先交1000元尸检费,孙家有些犹豫,但当场就达成一致,根本没有什么“意见不统一”的状况。

  事发后,《重庆法医学会鉴定书》(市伤法咨鉴[2002]第415号)认定付宣恩殴打孙奡构成了轻微伤。孙奡家人指出,鉴定书的依据只是孩子被殴打后医生当天看见的左下腿伤势(皮肤红肿),并未对孩子被殴打后的伤势总体(如经常头昏呕吐、间歇丧失记忆、不能正常行走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是典型的以偏概全行为,孙奡的伤害鉴定结论应当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至少为轻伤以上。需要指出的是,委托鉴定的时间为2002年9月17日,而作出鉴定的时间却为2002年9月12日,存在典型逻辑错误。关于时间的问题,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科的代国新解释说,那只是一个疏忽。

  孙奡家人指出,公安机关在“会诊意见”里还有不少“疏忽”。例如,搞错了孙奡所在学校的名称;搞错了死亡时间;还在病历摘要部分添加了“3周前被人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好转”的内容,事实上孙奡的病历里根本没有这样的记载。孙家还说,事发后学校和有关部门回避和推诿的态度,致使事情久拖不决将近两年。

  伤害程度司法鉴定是关键问题

  孙奡的真正死因是什么,最终需要通过有关鉴定结论来认定,因此,司法鉴定无疑是处理案件的关键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卢伟华律师认为,如果孙奡死因为颅内损伤所致,那么在刑法上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孙奡的伤害程度不是轻伤,也不是重伤,更不是轻微伤,而是死亡。鉴于死者尸体已经下葬一年多,尸体损伤情况已因人体组织腐烂而消失,所以现在很难通过法医鉴定检查找出死者确切死因。本案需要确认孙奡之死与付宣恩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付宣恩对孙奡有故意伤害行为,而孙奡在被付宣恩故意伤害之后至死亡之前,又没有受到其他伤害,则不能因为法医鉴定结论的缺失而否认付宣恩故意伤害孙奡的事实存在。

  北京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李光昱律师认为,对于缺少法医鉴定但作案过程十分清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法院仍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

  知名律师田文昌接受采访时说,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司法鉴定问题。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审判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既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公正态度和技术设备,也取决于鉴定行为是否及时、全面和客观。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惟一性,是否取证如何取证结论往往因鉴定人主观意愿的不同而不同。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和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司法鉴定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使其失去中立性,已经成为诉讼程序中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黑洞。例如,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表明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不负责任,容易助长司法鉴定活动的任意性;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程序,律师甚至法官没有办法辨别鉴定结论的真伪与对错,许多鉴定结论在实践中顺理成章地被采纳,以致侦查权代替了审判权。现行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薄弱的环节,一旦存在暗箱操作,必然直接动摇其证据基础甚至改变案件的程度和性质,妨碍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案件频发伤害手法不断翻新

  孙奡死了,殴打是不是其致死的直接诱因,我们不得而知。对于需要医学界下定论的病症,我们也无从考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付宣恩确实殴打孙奡了,这也是孙家坚持要求惩罚付宣恩的原因。其实何止孙奡事件,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及全国其他省市因教师歧视、厌弃、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自杀或直接致死等极端事件时有发生。

  甘肃靖远县靖安中学初二(3)班学生王同银,因叫了一声老师绰号,惨遭老师毒打致疯;

  沈阳于洪区一位年仅12岁的小学生小亮(化名)因忘带课本,被任课老师用铝合金条充当的教鞭把牙齿打掉了三分之一;

  陕西宜君县棋盘中学初三学生杨宏尸检报告称,其头部被校长体罚导致的外伤是死亡诱因;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实验中学初四(6)班学生滕淇因遭到班主任老师揪耳朵、当众写检查等侮辱喝农药自杀;

  因忍受不了老师上课时的“耳光伺候”,重庆市九龙坡区辰光学校某班的几名小学生竟预谋把铁棍带进教室,扬言“下次遭打,必当反抗”。

  ……

  这些新闻实在令人痛心。师生之间竟然兵戈相向,我们的师生关系到底怎么了?逼学生吃大粪,让学生喝墨水,给学生脸上刺字,对学生拳打脚踢,这些原本不该发生的恐怖手段已经被个别教师演绎到极点。

  体罚在我国是有“传统”的。在古代教育中,体罚就是教师常用的手段。“师徒如父子”,还为体罚涂上了“亲情”色彩。在人们的观念中,“打”与“严”几乎是同义词。这种传统教育的糟粕,却被人们奉为“信条”,以致引导一些教师走入误区。教师对学生的打骂,不但不会受到谴责,相反往往会得到来自学生家长和其他学生的“鼓励”。有些家长认为,老师打人本来无可厚非,只是不要打得太重了。就连一些学生也觉得这是理所当然,认为“老师打你,还不是为你好?”正是社会上这种思想的盛行,才助长了一些老师崇尚“严”的教学作风,师生关系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之下。殊不知有些人已经冲破了道德的底线,甚至触犯了刑律。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急功近利的行为。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如果学校、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常规、班规和校纪的有关规定来处罚学生,那么让学生受到惩罚的不是人而是制度,这就是“法治”。学生最初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得到校园中“法”的及时纠正,在他们未来的生活中,“法”的观念将根植在他们的头脑中,这就是法制教育。我们的学校、老师不能用体罚这样的“人治”行为代替“法治”,必须用体罚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无能的一种表现。

  保护儿童全社会义不容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接受采访时说,1991年我国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1992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对我国生效。然而,从孙奡一案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有关领导以及司法部门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应该承担的这种法律责任。

  佟丽华说,我们经常接到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投诉。因为老师的殴打行为,有的学生残疾了,有的精神失常了,有的不堪压力自杀了。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学生被殴打后,当时伤害可能并不严重,但是由于老师、学校不承认殴打行为或者压制学生甚至提供伪证,结果给学生不是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就是延误了有效治疗时机,反而导致后果加重。对这类案件,有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并不是站在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给以足够的重视,而是从回避学校责任、保护所谓的学校以及当地形象的角度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消极的态度,反过来又助长了某些老师的暴力倾向,形成恶性循环。佟丽华表示,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无法避免暴力案件、恶性案件的发生,问题的关键是事件发生后我们所应持的态度。

  中央党校讲师、法学博士封丽霞认为,我们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中领导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尤为重要,不能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领导就是不合格的领导。公、检、法机关在全国开展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活动,加强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广东省已经开始实行“不知法者不得为官”以及部分地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这些举措深得民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明显进步。

  孩子们呼唤师德,社会呼唤法治,学校、老师应当杜绝各种体罚现象。如果有的校园仍然不能纳入法治的阳光普照之下,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类似重庆小孙奡这种因体罚酿成悲剧的案例还会不断出现。

  本报将继续关注孙奡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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