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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脚步有多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11:16 法制日报

  柯榜凯 本报记者 周万韫

  有人说,2003年是“反腐年”,反腐败不仅雷声大,而且雨点也大,全国先后有13位省部级高官落马。这其中也包括前不久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

  而当人们为贪官落马击掌相庆时,是否也应当关注另外一个人群,这就是,几乎每个翻车落马的贪官身后,都有一个或一批与之苦苦抗争并深受迫害的举报人。因为举报,举报人付出巨大代价;因为举报,举报人惨遭迫害。贪官倒了,而举报人的境遇仍不如意;贪官判了,而贪官的罪名中却少有“报复陷害”罪。

  举报贪官 八年抗争悲壮艰辛

  一朝平反 仍为公正待遇奔忙

  几乎每一举报人心中都有一腔哭诉不完的“辛酸泪”

  2003年,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开除党籍、撤销职级。在中纪委处理程维高时,郭光允的名字特别引人注目。因为在中纪委处理“高官”的决定中首次提到了举报人。报复陷害郭光允是程维高所犯严重错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客观上讲,郭光允的不懈举报是导致程维高被查处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他为此却走过了8年艰辛举报路:被指犯有“诽谤领导”罪;被关进了看守所,开除党籍并非法劳教;亲朋和家人受到株连。郭光允说,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天天要被提审,连续十几天发烧也不能幸免。从看守所出来,他“浑身都是病,上下哪儿都疼”。

  郭光允对记者说,虽说“平反”了,可许多实际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他现在只想解决自己的职称和补发工资问题。他说:“看起来我的荣誉很多,但经济补偿不兑现,连药费都迟迟不给解决。”郭光允的朋友感叹:嗨!反腐败,反了半天,把自己赔进去了。

  因举报贪官付出惨重代价的绝非郭光允一人。已年过古稀的沈阳离休干部周伟多年同沈阳“慕马”集团作斗争,被媒体称为“反腐英雄”。慕绥新、马向东等贪官倒台后,周老被人从劳教所抬了出来。而他的“待遇”同样也没得到恢复,两年多了,老人仍在不断申诉。

  据报道,广东省潮阳市贵屿镇后望村村民庄镇来矢志不渝地状告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非法买卖,四百多万元卖地款不知去向,一百多亩耕地被撂荒。多年来,庄镇来从县级市告到地级市,从地级市告到省城广州,乃至进京。他说仅1999年一年,他就给国家有关部委打了近五十次电话,寄出控告信五百多封。

  庄镇来到一个市的信访办告状,被闻讯而来的镇司法干部硬拖了回去,因为他越级上访,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庄镇来在告状后的回家路上,几歹徒把他拦住,恶狠狠地说:“你这个老杂种,再告状,小心你脑袋搬家!”随后便是一阵拳打脚踢。当地个别官员声称,无论告到哪里,最后还得他们来处理。看看庄镇来会有什么好下场。

  庄镇来不幸地被言中了。2002年六、七月间,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到庄家打砸辱骂,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连续十多天,24小时不断。庄镇来报警,而警方到现场只是填写“出警回执”并不处理。这样的“出警”一共有8次。庄镇来向镇党委书记求助,而书记回答说:“你不是喜欢向上反映吗?你找他们去好了。”7月26日晚,一百多名歹徒再次携带凶器将庄家团团围住,开始是辱骂,继而是殴打,其妻被当场打伤。而闻讯赶来的警察却把庄镇来及家人带走并戴上了手铐,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认定,闹事者被庄镇来“打成轻伤”,故庄镇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闹事者也有“过错”,因此从轻发落,拘役5个月。庄镇来不服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为此,庄镇来在不断奔走呼号。

  河北省某市新区原物价局副局长李瑞芳,因举报领导经济问题遭打击报复,也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南京第一个公开身份的举报人兰贵来,因举报腐败分子后公开接受举报奖励,仅两天就被原雇用单位解雇……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党纪严明 打击报复少被查处

  国法昭然 报复立案屈指可数

  如何界定报复陷害,面对现实法律陷入“尴尬”境地

  在中纪委举报中心,记者希望了解近年来,因打击报复举报人而受到党纪处分的人有多少,得到的回答是,“我们从未统计过这样的数字。”“单纯因打击报复举报人而受党纪处分的,肯定有,但恐怕不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打击报复?”中纪委举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他对记者说,他们试图探讨并制定一些真正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措施,而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时间界定问题。即自举报行为发生之日起,多长时间之内举报人有权受到特殊保护?这个问题就让他们费尽了脑筋,讨论来讨论去也没有统一意见。

  “比如说企业改革让你下岗。你说我曾告过厂长,这是打击报复。可人家会说,又不是就裁掉你一个,怎么裁你就成了打击报复?”一位出租车司机给记者出了道“难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打击报复举报人,是指被举报人或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或其它手段,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侵犯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可问题是“什么叫报复陷害?具体行为如何界定?”目前,由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不尽完善,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当得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时,便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他们或亲自出马,或雇佣他人进行恐吓,乃至故意伤害、杀人。李长河雇凶杀人案,就是一例。

  最高检控申厅举报处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处理起来确实有困难,主要是事实本身的性质难以认定。打击报复最常见的形式是‘穿玻璃小鞋’,找个茬儿就给你个党纪、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手段多种多样。举报人说是打击报复,可一查,许多事情又说不清,法律上能够认定的证据不足。”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00年至2003年10月份,因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全国仅有21起,2003年只有1起。这与每年来检察机关反映被打击报复的四五百起案件相比,反差巨大。“反映打击报复的案件,大多是作行政处理,真正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即使因“报复陷害”罪被判刑,也是一些已经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的,鲜有仅以“报复陷害”罪被判刑的。

  记者在采写此文时,试着在网络上的法律搜索引擎下打上了“举报”两个字,点击查询按钮,眨眼之间竟有一百多条法律、法规与保护举报人有关。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自不必说,还有行政性规范文件和党规党纪。可以说保护举报人条款散见在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不可谓不全面。而实际又怎么样呢?法律与现实陷入了两难的尴尬。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曾指出,治国就是治吏。而“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易家言,《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1993年至1998年,每百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胡鞍钢,《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这虽然是较早的统计数字,而现实的情况恐怕也不容乐观,立案查处打击迫害举报人仅是凤毛麟角的现状足以说明,我们的“治吏”之路还很漫长。

  检讨立法 专家指摘法律缺憾

  树立新风 学者评点社会氛围

  为举报创造良好法律社会环境已成亟待解决问题

  我国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止一次表示,这些年他们查办的腐败案件百分之八十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打击腐败所取得的成绩,举报人功不可没。而人们也无奈地看到,以周伟、郭光允为代表的举报人,他们不仅要为反腐败付出血的代价,而且还要为“维权”苦苦奋争。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而沉重的话题:我们为保护举报人所创造的法律氛围怎么样?我们为举报人创造的社会环境氛围怎么样?

  首先是法律氛围。“应当肯定地说,我国目前并不缺乏法律层面上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京平这样告诉记者。我们不是没有保护制度,相反,我们的制度、规定很多。不仅仅是全国人大,纪检监察、最高检、最高法,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门都为保护举报人作过专门的规定,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举报工作进行了规范。首先是我国宪法,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96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受理举报、举报材料管理、审查处理,保护举报人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其它部门也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惩泄露举报人情况和打击报复的规定。

  我们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很多,但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出台了一批重奖实名举报的规定,旨在弘扬正气,鼓励实名举报。而记者却看到这样一段评论,该评论认为,用“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来激发举报人的勇气,是“点错了穴道,把错了脉”,因为老百姓是“豁出去身家性命”才举报的,有几人会为区区小利而冒暴露自己的危险呢?有人甚至提出疑问:一方面我们不乏“保护”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举报人不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反而经常会出现被举报人利用手中“强权”,使举报人陷入囹圄的怪事。这难道不令我们尴尬?

  “法律虽然有规定,但严格说来,我们还没有真正意义?系摹⒉僮餍院芮康木咛宕胧├幢U瞎裥惺拐飧鋈ɡ!敝泄缈圃悍ㄑ芯吭薄⒅泄ㄑЩ嵯芊ㄑа芯炕岣被岢つ秃暾庋约钦咚怠?

  莫纪宏认为,我国有许多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反映在宪法、刑法等大法中,而且还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但这其中,许多制度出台的初衷,往往是为了方便自身查案,从保护举报人权利角度考虑的不多。一些法律规章因可操作性很差,很少被实际执行。“应当制定一部‘举报法’,明确国家在保护举报人权利上的责任。”莫纪宏呼吁。“举报有‘匿名’和‘实名’两种,‘匿名’可使举报人避免暴露身份,但却给调查取证带来难度;‘实名’因现行制度对举报人保护不利而得不到积极响应。比如在举报材料的批转过程中,相关信息容易被泄露,导致举报人被报复。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举报人,首先要从法律制度和体制上开刀。”莫纪宏先生这样分析。

  应当确立“谁受理、谁负责、谁保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实名举报,不宜层层批转。“我们现行处理举报材料的方法就有缺憾。一封举报信反映的一个腐败问题,七批八转,要么错过了查处时机,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转到被举报者手中。如果‘下面’能解决问题,举报人又何必执着地往上找呢?既然‘下面’解决不了,你把人家的举报材料转回去,不是害人吗?”莫纪宏指出:“举报是有风险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危险的权利’。很多时候,举报当事人双方斗来斗去,最后还是通过上级‘协调’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举报人缺乏诉讼和法律救济途径,最终的结果是:因举报,举报人原有的权利受到伤害,谁还敢举报?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我们缺少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围,缺乏一种“反腐败也是为了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现代观念。“如果不是严重触及到自身利益且走投无路,一般人是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把贪官拉下马的。”莫纪宏这样认为。一位新闻媒体的老总分析说,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民告官,无论官司输赢,先要挨一百“杀威棒”或被责令“滚钉床”。如今,“民不与官斗”、“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想在多数群众心中仍然根深蒂固。举报控告者、上访投诉人遭到“官吏”们“白眼”的现象还较普遍,即使在普通百姓中,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真正的理解与同情。在一个单位里,因举报,贪官落马了,而举报者在这个单位里的日子恐怕也好过不了,谁还敢使用或接近他呢?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举报贪官光荣,举报贪官,就是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舆论氛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临危不惧,舍身救人是英雄,这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是被普遍认同的,而那些“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举报人,又有谁认为他们是英雄呢?不但没有,而且被一些人称之为“刁民”,“脑子有病”的人。这难道不令人悲哀吗?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伊始,香港市民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心态,与我们现在的情况差不多。高检院预防厅的一位官员向记者介绍,当年,香港老百姓虽然对贪污腐败很痛恨,但也很无奈。他们对政府廉政没有信心,只好忍耐、观望。为此,香港廉政公署在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同时,还把改变整个社会对反腐的态度作为治本工作的重要内容。他们认为不改变社会对贪污腐败现象的糊涂认识,肃贪倡廉工作就不算成功。为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廉政公署与广大市民直接沟通,面对面接触,在全港设立了多个分区办事处,举办市民茶话会、为不同机构举办防贪讲座和研讨会,宣传廉政信息,探讨廉政措施。廉政公署还十分重视传媒作用,他们聘请传媒专业人员负责电视、广播节目及其它宣传项目的工作,适时向新闻界提供反贪、预防工作资料,目的是激发普通市民举报的勇气,告诉每个市民:贪污腐化直接关系到您的利益,使您受苦;您必须挺身向廉署举报等等。近年来,廉署还十分注意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廉署网站平均每月受访量达六千余万次。通过不懈地宣传教育,香港广大市民对肃贪倡廉的认识大大提高,举报贪污腐化蔚然成风。廉署成立数年后,警察和政府部门内集团式贪污被铲除,香港踏入经济起飞、昌盛的年代。尔后,廉署又将重点放在反对行贿受贿的“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方面。广告中突出宣传行贿受贿对公司造成的危害,目标直指不法商人、行政人员。

  莫纪宏先生指出,在国外,主要领导人的行为、活动往来要公开,个人资产要受限制,一方面使他们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之下,另一方面也使他们一旦被举报,缺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能。“此外,我们还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为执法行动代表的是国家。举报人的希望往往寄托在执法机关的公正和严明上,而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恰恰权威性不够,受‘上面’的左右太多。”他认为,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环境问题。

  反腐公约 劲鼓肃贪倡廉风帆

  把握机遇 完善举报工作体制

  机制、法律、社会三位成一体“人民战争”最有力量

  2003年12月10日,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郑重地签上了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共分八个章节,对“腐败”“公职人员”和其它的相关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和国际组织官员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到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为各国政府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合作、资产追回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家都注意到加入反腐败公约有助于打击外逃贪官,但有没有人想过,贪官是怎么被发现的?如果没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反腐败工作还有多少人会给予支持?”黄京平这样反问。据了解,反腐败公约里已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条款(公约第47条),该条款规定,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黄京平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反腐败的统一立场和决心,中国应该以签署公约为契机,从立法上解决保护举报人的问题。

  “关键是制度问题。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制度约束,不使被举报人掌握举报人的情况,就可能避免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莫纪宏认为,在目前无法或很难界定“打击报复”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首要的任务就是改变举报人权利弱位情况。“如果制度不变,仅有立法,效果不会明显;制度变了、有了立法,观念跟不上也不行。三个方面要互动。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从保护举报人的角度去开展课题研究,从而导致了举报人权利弱位,他们感到很不安全。今后,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上,还必须考虑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否具有安全性,公民在实际生活中敢不敢去行使这种权利。”

  有消息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将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草案)》、《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完成了起草工作并已报国务院审议。此外,《国家廉政法》的调研、论证工作也已展开。“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进一步堵塞现有法律中的漏洞。

  现在的社会环境,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频率还不可能降低,要真正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必须要从制度、法律、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同时入手。”莫纪宏反复强调这一点。遗憾的是,“由于出台‘举报法’牵扯到许多复杂问题,现在仍处在学术界的探讨和调研阶段,没有人牵头组织论证。”

  有评论说,2003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查处腐败力度最大的一年。特别是在中纪委的通报中为举报人郭光允“平反”,更显示了中央加大惩治腐败的决心。这必将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中蕴藏的反腐力量。黄京平认为,只有把保护举报人上升到与反腐败工作一样重要时,才能使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投身于反腐败的大潮中来。

  “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才是腐败分子的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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