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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拍卖师落槌纷争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07:11 华商晨报

  本报记者 张美琳

  “当竞拍价达到1130万元时,我们在拍卖师最后落槌前举起了竞买号牌再次加价,而拍卖师却没有环视四周,也没有停顿,我们的竞买权利凭什么被非法剥夺!”沈阳恩科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杨建国说。

  这是一场引起争议的竞拍。

  竞拍的是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8号的金鼎大厦1~5层及地下一层房产。

  参加此次竞拍的只有两家竞买人,其中的一家竞买人竞拍成功,而另一家竞买人(沈阳恩科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科)却对竞拍程序提出了异议。

  落槌疑问

  2003年9月20日,恩科参与了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对金鼎大厦1~5层及地下一层房产的拍卖,拍卖的结果是恩科竞拍失败,而另一家竞买人以1130万元的价位成了此次拍卖会的最终买受人(竞拍成功的一方)。

  看上去这场拍卖会已经告一段落,但是2003年11月,恩科以拍卖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行为,导致竞买人失去公平竞买机会为由把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以及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在‘竞买协议书’第三条和‘拍卖规则’第五条中均明确规定,拍卖采取竞买人出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方式确定成交价。但是,恩科在竞拍价达到1130万元时,在拍卖师最后落槌前举起竞买号牌再次加价,却因拍卖师过错,没有环视,也没有停顿,致使恩科的竞买加价行为被视而不见,竞买权利被非法剥夺。”恩科的代理律师杨建国介绍说,“当时,恩科就向拍卖师声明已经在落槌前举牌加价,在场的众多证人也纷纷予以证明。恩科当时要求加价20万重拍,但拍卖师没有接受恩科的要求,并表示如有疑问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恩科对于拍卖行的猜疑决不仅仅是落槌的问题。”

  从恩科提供的诉讼材料中,记者还了解到,拍卖公司在“竞买协议”第二条竞买手续中要求每位竞买人均要在参加竞买前,向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缴纳竞买保证金50万元,之后才能办理竞买手续。

  但是,据恩科方面的介绍,本次拍卖会的“买受人”,却是在竞买头日,即9月19日下午(星期五)向拍卖公司交付的支票,该支票所载金额最快应在3日后才能到达拍卖公司账户。拍卖会开始前,恩科曾经向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过询问,了解该竞买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是否已经到账,得到的回答是“没有”。

  然而,与事前两家竞买人不同的待遇相雷同的事儿又发生了。

  “两个竞买人与拍卖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书中已经明确交纳该拍卖公司0.88%的佣金,但是在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上却被改为2.5%的佣金。”杨建国疑惑不解地说。

  杨建国认为,本次拍卖会无监拍人,根本无法保证拍卖行为的公平性。当恩科在拍卖现场对拍卖师过错行为提出异议时,也没能得到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解决。显然,所有这些对于参加拍卖会的其他竞买人来说失去了公平性。

  没有立足点?

  对于恩科的做法,记者采访了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的扈博经理,扈经理告诉记者:“我们的拍卖师是在喊完第三次以后落槌的,整个拍卖会是完全按照拍卖程序进行的。如果拍卖师在喊完第三次后,再环顾四周,接着才落槌,那岂不是叫到第四次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没有对此严格限定。”

  辽宁省拍卖协会副会长刘志坚也认定,落槌前环顾全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纯属一个习惯问题。人终究不是机器,严格意义上来讲,拍卖师在喊第三次的时候,已经成交了,落槌只是一个方式。但是恩科方面的律师杨建国说:“我们的举牌是在拍卖师落槌前举起的,完全符合相关规定,是拍卖师的过失才造成我们竞拍失败的。”

  至于竞买人对于保证金和佣金提出的疑问,扈经理认为,对方不必为拍卖行的行为过分地担忧,更何况保证金是拍卖行为了制约竞买人的行为,自己认定的行为标准,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是现金还是支票,只要拍卖行认定就可以。佣金的收取,拍卖法中有规定,只要在成交金额的5%%以内就可以,没有详细的规定证明佣金的收取一定是多少。

  对此,杨建国律师表示,既然拍卖公司的操作都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的,那么,对于两家竞买人,拍卖公司为何会采取不同的竞买规则,这难道说是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吗?

  “保证金和佣金的收取只是拍卖行的个人行为,它们只要在《拍卖法》的规定之内执行,就完全可以。”对此,刘志坚表示,由于没到拍卖现场,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我不好发表任何言论。

  拍卖公信力

  据了解,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当事双方均未对下一步进展发表看法。

  不过,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杨建国倒是很遗憾地告诉记者:“这个官司的举证很困难。如果把拍卖活动比做一场球赛,那么,在这场比赛中应该既有裁判,又有队员,但是目前,我们在这场球赛中,只能看到拍卖公司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局面,对于单纯意义上的队员(竞买人)来说,这是很不公平的。在全国看来,类似这种由于拍卖程序问题导致的纠纷很是稀奇,大部分拍卖纠纷都是由于拍卖物品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

  对于此事,一位把记者拒之门外的某拍卖行老总表示:“拍卖业的很多细则都是拍卖行自己制订的,其实,拍卖行这碗水很深,有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外行人很难完全了解。”

  当谈到具体的内容时,该人士表示:“我也是这个圈子内的,还是不说为好。”

  尽管这次拍卖风波还没有最后的审理结果,谁是谁非还无从定论,但是刘志坚表示:“类似的纠纷还是很少见的,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的相互不了解造成的。比如说,拍卖公司在进行拍卖前要向所有对标的(参加拍卖的物品)感兴趣的竞买人发布相关公告,以便竞买人了解标的。但是,如果拍卖公司不及时明确标的信息,会造成竞买人的误解。同理,关于竞买规则和须知的问题也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目前,随着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增多,拍卖业越来越被人们所了解。而拍卖业就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它所涉及的企业范围很广,对国民经济有一种延伸作用。在拍卖行的木槌下,似乎没有什么东西是不能卖的,业内人士介绍说,拍卖公司并不需要将拍品买入再卖出,它只是充当买方和卖方的中间人。

  拍卖行本身作为一个商业中介机构,只能赚取佣金,也就是中介费。当公正和中立的身份变化到买家或者卖家的地位时,拍卖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这个时候,拍卖方就会更多地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了。当然,公平不公平就另当别论了。另外,在人们的印象里拍卖行也是一个充满公正公平的行业,但是当拍卖行成为公司,如果单纯地追求商业利润而忽略公正,那这个行业离末路也就不远了。

  法律空白

  一位法律界的人士认为,此次拍卖纷争实际上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他说:“在将来的拍卖业中,应该细化和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约束拍卖公司和竞买人的行为,在一些具体细节和实际操作上做到有法可依。将来的拍卖业要朝着规范化、粗放式方向去发展,同时也要求竞买人对拍卖公司的业务行为、标的的自然状况详细了解后才能参加竞买,而拍卖公司也应该如实地向竞买人介绍公司和行业内的规定,并把标的自然概况放在明处。与此同时,作为拍卖业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机制也应该建立起来。事实上,拍卖公司与竞买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他们可以在一个规则下,按照相关条款来相互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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